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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后,“黨員是否能炒股”“黨員能否參加老鄉會”“何為妄議中央大政”等成為熱議的問題。昨天,參與黨內法規起草工作的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做客中紀委網站對此進行了解讀。京華時報記者孫乾
1黨員能否炒股?
四類人員不能買賣股票
【條例規定】
《條例》第88條是關于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了出來。
違反有關規定具體指什么?馬森述解釋稱,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2校友會能否參加?
正常范圍內聚會不違紀
【條例規定】
《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這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三點”,馬森述稱,一是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高要求;二是違反了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就是違反規定。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構成違紀的前提是違反了這個規定。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針對第三點,馬森述稱,“這里要強調組織參加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注冊。因此,黨員包括領導干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并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3何為“妄議中央”?
“當面不說、背后亂說”等
【條例規定】
《條例》第46條規定,“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屬違紀行為。
對此,馬森述解釋道,“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是這次新修訂的內容、新增加的內容。關于這個問題,首先是根據黨章的規定作出的。黨章在總綱中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是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四項基本要求之一。這項原則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它要求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還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貫徹執行。
對于如何理解“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馬森述表示,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但有些人“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實際上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思想,有的還造成了嚴重后果,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了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也嚴重違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無疑,應當按照《條例》第46條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