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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聯合國的創始國,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中國與聯合國的關系卻經歷過一個曲折、復雜的發展過程。
1942年1月,中國政府代表在標志著反法西斯統一戰線形成的《聯合國家宣言》上簽字。1943年10月,中國參加莫斯科會議并簽署關于建立普遍性國際組織的《普遍安全宣言》,開始參與聯合國創建工作。1945年4月聯合國制憲會議在美國舊金山召開,中國作為創始國參加并簽署《聯合國憲章》。
新中國為恢復在聯合國合法權利進行了不懈斗爭。1949年11月15日和l950年1月8日,周恩來總理兩次致電聯合國秘書長和聯大主席,要求以新中國取代“中華民國”席位。
1971年10月25日,聯大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中國陸續參加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環境規劃署、貿發會議、糧農組織、教科文組織等機構。由于中國及第三世界國家共同努力,聯合國通過一系列公約及決議,如支持發展中國家提出的200海里海洋權的要求;支持來自第三世界國家的德奎利亞爾當選為聯合國秘書長;成功將香港和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中刪除,維護了中國國家領土主權完整;積極推動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1974年第6屆特別聯大通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但由于意識形態分歧、外交經驗匱乏等因素,中國參與聯合國并不充分,整體影響力有限。如對聯合國維和行動持“三不政策”,即不參與、不投票、不分攤費用;不參加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接受聯合國機構對華貸款;對與中國外交原則不符的裁軍、人權等問題,不參加投票或投棄權票。從1971年11月24日到1976年12月22日,安理會的158次表決中,中國有46次未參加投票,占29%,居各常任理事國之首。
1978年啟動的改革開放是中國與聯合國關系的重大轉折點,中國的聯合國外交進入全方位時期,開始參與到經濟、社會等各領域。經濟上,積極參與多邊機構。1980年,中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理事國,后陸續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國際農業開發基金,為恢復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地位做出努力。1979-1983年,從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人口基金等機構接受2.3億美元援助。中國從這些國際組織獲得了大量的技術、知識和資金,開始利用國際規則維護和拓展自己的利益。政治和安全上,1982年開始承擔聯合國維和費用,1984年全面闡述對維和行動的原則立場,1988年加入聯合國維和特別行動委員會,1990年首次參加維和。1980年起參加聯合國裁軍談判,1983年派出裁軍事務大使,1986年在聯大提出“核裁軍”、“常規裁軍”兩個提案,并采取一系列實質性裁軍行動。人權事務上,自1981年起成為人權委員會成員國,參與國際人權法律文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支持關于實現發展權問題的全球磋商;簽署、批準并加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7個國際人權公約。
冷戰結束后,經濟全球化和世界多極化深入發展,中國開始全面、深入參與聯合國維和、發展、人權、裁軍、環保等各領域活動,發揮“負責任的大國”作用。在安全領域,積極參與裁軍和維和行動。在原裁軍150萬基礎上,2003年宣布裁軍20萬并于2005年底完成。簽署并批準《核不擴散條約》、《全面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在維和問題上,迄今已參加24項維和行動,累計派出維和官兵3萬余人,建立較為完整的維和培訓體系;先后向東南亞、非洲、中東等地區的維和行動派出軍事觀察員、工兵、運輸和醫療分隊;向聯合國駐東帝汶特派團、科索沃特派團、海地特派團等派出民事警察。在經濟領域,積極落實聯合國《千年發展宣言》,成立中國國際扶貧中心,宣布給予同中國建交的39個最不發達國家部分商品零關稅待遇,免除49個最不發達國家和重債窮國債務。在人權領域,積極參與人權理事會建章立制,開展國際人權對話與交流,主張以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性方式處理人權問題,在國別人權、人權機構改革、發展權、消除種族歧視等問題上支持發展中國家。
從聯合國的“門外漢”變為真正的“局內人”,中國在參與聯合國的理念與實踐上有諸多突破與創新,顯示出中國對聯合國的外交日趨成熟與務實,也表現出中國尋求合作共贏、敢于維護國際公平正義的責任和擔當。(姚琨 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