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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實習生金慧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人口和社會發展報告2014——人口變動與公共服務》顯示,1997年,國務院正式批準了《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允許已經在小城鎮就業、居住并符合一定條件的鄉村人口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同時,繼續嚴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數量的增長。
1997年《方案》要求,對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各地方、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鎮增容費或者類似增容費的費用。但仍然在制度上做出一定限制:一是可以進入的僅僅是小城鎮,大中城市仍然門檻高筑;二是農民進入小城鎮必須購買商品房或有合法的自建房,實際上是以貨幣形式在農民面前筑起了一道門檻;三是農民進入小城鎮落戶必須首先將承包地和自留地無償上交,增加了農民入城的風險和機會成本,許多人因此而放棄了進城的打算。
1998年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以 下簡稱《意見》),對當時的戶口管理做出了 “四項改革” 。一是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二是放寬了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根據自愿的原則準予在該城市落戶;三是對于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戶;四是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準予在該城市落戶。
與1997年《方案》相比,1998年《意見》進一步放寬了農民進城條件:一是不再強調中等城市需要限制落戶數量;二是不再要求進城落戶農民必須先交還承包地和自留地。1958 -1998年期間不同戶口類型的鄉城移民的要求和應享權利。相比以往改革,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試點是戶籍制度改革向進一步開放小城市中心,并給予農民合法的居民身份邁出的最顯著的一步。
2000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規定,從2000年起,凡在縣級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縣以下小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農民,均可根據本人意愿轉為城鎮戶口,并在子女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實行歧視性政策。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開始全面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