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曉飛)為正確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昨天發布司法解釋,其中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有無過錯,污染者均要承擔侵權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除了規定對污染者均應承擔責任外,有些污染環境行為是由于污染者與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但此前相關法律并未明確污染者與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此次司法解釋中,對第三人的訴訟地位進行了明確,由其過錯導致污染,被侵權人可選擇請求污染者或第三人賠償。
據最高法研究室負責
人介紹,此次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四種弄虛作假的情形。一是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與委托人惡意串通或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虛假而出具嚴重失實的評價文件;二是環境監測機構或者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與委托人惡意串通,隱瞞委托人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事實;三是從事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與委托人惡意串通導致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四是有關機構在環境服務活動中因其他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
另外,環境污染損害中,由于證據常因自身原因發生變化導致案件事實難以確定,因此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請“環保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