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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建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和國家海洋局于5月19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監管與保護。
《通知》稱,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有效措施,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且《通知》下發后,地方各有關部門近期要對本行政區自然保護區內存在的開發建設活動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重點為自然保護區內開展的采礦、探礦、房地產、水(風)電開發、開墾、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區、緩沖區內的旅游開發建設等其他破壞資源和環境的活動。
《通知》指出,要依據相關法規,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開發建設活動進行專項整治。《通知》特別明確,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礦、開墾、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對于在核心區和緩沖區內違法開展的水(風)電開發、房地產、旅游開發等活動,要立即予以關停或關閉,限期拆除,并實施生態恢復。對自然保護區內已設置的商業探礦權、采礦權和取水權,要限期退出;對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礦權、采礦權和取水權,以及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后各項手續完備且已征得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探礦權、采礦權和取水權,要分類提出差別化的補償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礦權、采礦權和取水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
《通知》還明確,地方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切實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的準入審查,要認真執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從嚴控制自然保護區調整,還應當加強自然保護區制度建設,研究建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任期目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