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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統計監測和執法監督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薄弱環節,加強統計監測、執法監督,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七)加強統計監測。建立生態文明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加快推進對能源、礦產資源、水、大氣、森林、草原、濕地、海洋和水土流失、沙化土地、土壤環境、地質環境、溫室氣體等的統計監測核算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準確性、及時性,實現信息共享。加快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消耗在線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循環經濟統計指標體系、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利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狀況開展全天候監測,健全覆蓋所有資源環境要素的監測網絡體系。提高環境風險防控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健全環境與健康調查、監測和風險評估制度。定期開展全國生態狀況調查和評估。加大各級政府預算內投資等財政性資金對統計監測等基礎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
(二十八)強化執法監督。加強法律監督、行政監察,對各類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加大查處力度,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對浪費能源資源、違法排污、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的執法監察和專項督察。資源環境監管機構獨立開展行政執法,禁止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執法活動。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環境應急處置救援隊伍建設。強化對資源開發和交通建設、旅游開發等活動的生態環境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