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記者 魏博)近年來,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非常重視,從《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新《環境保護法》到最新出臺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都強調了通過市場機制進行環境治理。如何用市場的力量來治污?市場手段和行政手段二者如何協調?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周珂教授。
行政手段和市場機制,“二元”治污更有效
周珂教授指出,從宏觀方面來講,國家治理歷來都是綜合運用兩種機制,既有命令控制、行政管理,又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這是當今世界各國在治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時普遍采用的兩種基本方法。在環境保護早期,人們看待環境問題以及環境和經濟發展關系時,存在普遍的共識,即經濟發展多靠市場,環境保護多靠政府,這是因為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天然存在著一種對立沖突,市場規律難以應用到環境保護工作當中去。因此在環境治理初期,各國強調行政管理更多一些,中國更是如此,更加強調命令控制和行政管理的作用。
上世紀70年代,中國政府建立了環境保護的機構,1989年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直到2011年國家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時,環保法仍屬行政法系列,強調環境保護以行政管理為主。然而,隨著經濟以及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人們看到,單純使用行政管理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效果并不好,尤其近年來霧霾、水污染等問題頻發,難以得到有效治理。
周珂認為,單純的行政管理行為,會導致環境治理成本較高,效率較低,讓環境保護工作背上沉重包袱。從國際經驗看,西方國家越來越重視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環境問題,例如,上世紀70年代,美國開始研究“能源合同管理”,此后歐洲各國又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以及第三方治理等,這些市場機制對環境治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越來越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我們也應當把中央關于深化改革的理念,貫徹到環境保護工作當中,近年來,政府開始強調環境保護市場化機制。新《環保法》出臺之后,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上走向了‘二元制’這樣更健康的機制。《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許多新出臺的規定中都強調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中央巡視組在對環保部工作反饋的巡視意見中,也非常關注與市場相關聯的問題,比如‘紅頂中介’問題,行政和市場關系沒理順而導致的利益輸送問題等都與市場機制相關聯。目前我們對行政管理一元機制研究較多,制度也較完善,但是對于另一元機制,即市場調節的機制,研究還不夠,仍存在許多問題,需要逐步完善。”周珂強調。
第三方治理或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近年來,主要依靠“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進行環境污染治理的方式,在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面前顯得乏力,因此,“污染企業付費、專業化治理”的第三方治理模式被寄予了厚望。周珂認為,“誰污染,誰治理”,主要是針對企業的污染行為,而且是針對著那些排污且有治理能力的企業,提出的原則性要求。從上世紀70年代后期,我國的《環保法》開始試行,多沿用這種方式。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深化,后來用“誰排污,誰付費”來解決這個問題,實際上污染者付費和污染者治理是延續的關系,由以前的排污者通過自己行動來治理污染,改為通過付費對自己的污染行為買單,催生了第三方治理,即排污者通過付費委托其他人進行治理。
周珂指出,新修訂的《環保法》,對于這個問題的提法叫“損害擔責”,這項原則與“誰污染,誰治理”,以及污染者付費存在著聯系。他強調,排放污染物必然對環境造成損害,而對這種“損害擔責”是各種各樣的責任,排污者可以親自去治理,也可以付費,委托第三方來治理。
“在污染者付費這種治理方式提出之后,國內的第三方治理行為,都已經開始了,例如,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能源合同管理,以及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等等,這些都帶有第三方治理的功能。當然多以試點性質為主,還沒有完全把第三方治理作為成型的、完整的法律制度推行開,但是經過試點取得的經驗來看,還是非常成功的,因此國家對第三方治理也有了信心,所以才出臺了《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周珂說。
“新常態”提出的經濟增長速度、結構、增長動力,需要一種變革,這種變革也為綠色經濟指出了方向,或者是機遇。“當前‘新常態’下經濟結構的調整,都會使環保產業有比較好的發展,尤其是第三方治理也會給環保產業的發展提供一個廣闊的前景空間,而在這個過程中經濟新的增長點可能出現在這里。第三方治理,這種專業化的治理,會使環保產業更具規模,環保產業自身會創造新的財富,增加新的就業,解決現在就業困難問題。”周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