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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江蘇省政府網站公布《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中提到,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基準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再此基礎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上下浮動不超過20%。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如果出現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按照該辦法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此外,該辦法對于勞務派遣性質員工權益的保障也提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職工協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