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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國執法合作始于1998年。為落實1997年10月兩國領導人共同發表的《中美聯合聲明》中的有關法律交流的內容,1998年5月成立了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工作范圍涉及打擊經濟犯罪、反洗錢、非法移民、禁毒、反恐、打擊邪教等多個合作領域。在合作實務方面,該聯絡小組還陸續設立了“追逃工作組”、“司法協助工作組”、“反腐敗工作組”等多個分支機構,并且通常采用聯絡小組和各分工作組定期會晤和磋商機制商討、協調和解決有關的合作問題。在此基礎上,中美兩國于2000年簽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該協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該協定生效以來,雙方依據協定辦理的案件已多達數十起。“開平案”發后,中美兩國正是依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才使得余振東順利遣返,“二許”終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