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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記者焦夢)中國是否應開征環境稅,從2008年政府開始醞釀征收環境稅至今遲遲沒有出臺,環境稅始終是企業和公眾關注的話題,也一直飽受是非與爭議。隨著我國對環保事業越來越重視,環境稅的開征問題再次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為此,記者專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教授,聽聽他對環境稅改費以及可能出臺的《環境稅法》或者《環境稅征收使用管理法》(簡稱《環境稅法》)的見解。
據他介紹,目前我國環境資源稅還沒有對二氧化碳征稅。對二氧化碳征稅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碳稅,對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以每噸為單位從源頭征收。第二種是排放的角度征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很難計算,一般也是以消耗的石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數量為基礎收取。碳稅一般從源頭批發、銷售環節逐級征收,最后轉移到消費者,目前我國沒有相關規定。我國在煤炭、石油開采環節已經征稅,后續如果再征收排放稅,存在重復征收的嫌疑,如何協調是一個問題。
國際社會征收碳稅的呼聲原本很高,但是目前石油、煤炭市場不景氣、價格低迷,要求征收碳稅的調門有所降低。
以上提到的碳稅和二氧化碳排放稅是環境稅的第一大類即生態影響類;第二大類是針對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收費,我國目前正在逐步提高污染物排放的收費標準,以扭轉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正常現象。排污收費應該高于治理成本,目前北京、天津等地已經提高了收費標準,河北等地尚未調整。按照新《環保法》的要求,收取環境稅后就不應再征收排污費。
還有幾類相關的稅種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尚有爭議。比如第三大類污染產品稅,使用氟利昂的冰箱、配備有高污染電池的一些產品等,是否應征稅?第四大類服務稅,例如乘飛機出行是否需要交碳稅或者排污費?第五大類資源與生態稅,比如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經營是否應收費?如果提供生態服務是否應收費?第六大類環境投資稅及環境服務稅,在環境貿易、環境服務過程中,比如投資污水處理廠等第三方治理環境污染是否相應減免部分稅費?除此之外,還有涉及到環境貿易和產品的國際貿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