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研究員金維剛做客中國網。 中國網 董寧
“中國訪談·世界對話”,歡迎大家收看!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這標志著存在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就此終結。養老保險制度今后怎樣改?改革又將帶來怎樣的變化?針對廣大網友關心的這些問題,“中國訪談”特別邀請到了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與大家做一個交流。
金所長您好!歡迎您作客“中國訪談”節目。
你好!大家好!
金所長,有關養老金“雙軌制”的討論一直是此起彼伏的,聯系到2015年是深化改革關鍵年這一說法,中央在此時推出這一改革的決定,意味著什么,這是否意味著改革時機已經成熟了?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應該說這些年有關部門一直在研究。特別是根據十八屆全會的精神,要全面深化改革,關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問題經過這幾年相關部門的研究,目前方案應該說已經基本上比較成熟。所以,在這個時候推出來,應該說時機也是比較成熟的。這次改革的主要意義在于:它能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雙軌制”所導致的社會不公平問題。
“雙軌制”問題由來已久,社會各方面對這個問題的反響還是比較強烈的。針對這個問題,前些年國家已經出臺了一些政策,包括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逐步縮小兩者之間的待遇差。在過去一些地方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在2008年,國務院出臺了一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方案,在廣東等五個省市進行試點。雖然這五個省市沒有出臺具體的實施方案,但經過這些年反復研究論證,基本把改革思路和具體方案措施已經論證得比較清晰了。所以,經過相關部門反復的論證研究,最后制定了一個方案,并且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在就推出實施。
其實大家一直在討論著,關于“雙軌制”,它的制度差異究竟表現在哪些方面呢?
“雙軌制”是一個通俗的說法,實際是過去我們長期實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按照計劃經濟時期一直延續下來的退休保障制度來享受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也就是說他(她)退休時,根據他(她)在退休時的工資水平,按照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退休費標準,通常是按照他(她)過去工資的70%—90%左右來發放的,所以它的保障水平是比較高的。企業職工是改革開放之后逐步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原則建立的保險制度,需要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在他退休時按照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來計發待遇。而這種待遇的計發,按照制度設計,不會超過過去本人工資的60%,所以它的替代率水平,就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保障制度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待遇差,雖然一直在發展,但兩者之間的差距會越來越大,導致企業職工和員工的不滿。
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人員流動,過去兩者是實行不同的制度,人員流動的養老保障權益是無法轉移和繼續的。改革以后,由于是統一的制度,可以解決人員之間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問題。同時,機關事業單位也在進行相應的改革,比如實行聘任制,按照《公務員法》可以辭職也可以被辭退,而且機關事業單位現在也在進行分類制度改革,也要進行相應的工資制度改革,這些也都需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這些改革相配套。按照中央提出的,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現在各個社會階層和群體都逐步納入到我們的基本社會保險體系中。作為機關公務員來講,他們現在已經開始陸續參加了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在養老保險方面,如果通過這次改革也把他們納入進來的話,那就有助于我們建立一個覆蓋各個社會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
馬凱副總理在不久前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詢問時說,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那么在您看來,這“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具體含義是什么呢?
“一個統一,五個同步”是對我們這次改革方案的總概括。所謂“一個統一”,是指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建立一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拔鍌€同步”主要是指機關和事業單位同步進行改革;二是同步建立企業年金;三是同步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四是同步改革計發辦法和待遇調整機制;五是在全國范圍內同步實施。這“五個同步”是總結我們國家過去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試點,以及在前面提到的五個省市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的基礎上,針對過去改革中存在的問題,統籌研究改革方案提出的一整套措施。
比如說,機關事業單位統一進行改革,這就是吸取了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等五個省市進行事業單位改革的經驗教訓,因為這五個省市進行事業單位改革以后發現,一是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都是實行統一的制度,單獨把事業單位推向改革,容易導致事業單位的攀比,事業單位很多人員不愿改。事業單位本身不僅僅是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還必須得有相應的配套改革,比如事業單位的分類制度改革,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包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建設,這些改革必須配套才能推進。所以,這次改革強調,我們需要同步地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是作為補充的養老保險。我們改革以后,改的是建立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它和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保障制度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待遇差,所以要通過補充的養老保險制度來彌補這個待遇差,除了過渡期之內要有個過渡性的辦法來計發過渡性的養老金之外,一旦過渡期結束,這兩者之間的待遇差就主要是靠職業年金來彌補。所以,我們需要同步建立職業年金。
同步進行工資制度改革,是因為我們現在的工資結構還不太合理,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水平也并不高。所以改革以后,一是要確定繳費基數,那就需要有個合理的工資結構,來確定哪些是屬于工資的繳費基數的;二是個人要繳費,除了基本養老保險要繳8%,職業年金還要繳4%,這樣個人繳費負擔一下就比較多了,這也需要同步改革工資制度。除了合理地調整工資結構之外,還需要適當地提高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水平。三是我們過去的改革,在90年代初期,按照人社部的規定,全國已經有28個省陸續進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但過去的改革它不是一種徹底的改革,只是說你參加這個養老保險制度,但你在待遇計發時還是延續過去的退休費的保障辦法,所以,個人的繳費、單位的繳費都和你最后的待遇之間沒什么關聯。這種改革沒有什么實質性的突破,也沒有太大的意義。
這次改革,我們就提出要同步改革計發辦法和待遇的調整機制,也就是改革之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以后就按照我們和企業一樣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來計發他的待遇。他的待遇主要由兩個方面構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二是個人帳戶養老金?;A養老金是根據你統籌地區上年度社群工資水平,以及本人參保以后月平均繳費估值基數,這兩者之間再求個平均數,以這個平均數作為你將來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來計發基礎養老金。這就和過去在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之前,是根據退休前的工資來決定不一樣。退休前的工資根據你的行政級別、專業技術職稱等等來的。這個它是按照統一的,和企業一樣的計發辦法來計發你的基礎養老金,這和你過去的行政級別、專業技術職稱沒有直接的聯系。
個人帳戶養老金,就是你在退休時,繳費時所形成的個人帳戶的余額,包括你繳的本金和利息。根據你退休時的年齡,如果你正常年齡在60歲退休,它有個計發系數,比如這個系數是139,它是進行測算的,測算平均預期壽命是多少來測算你將來計發的系數,以你個人帳戶余額除以計發系數,就是你每個月可以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這兩者加在一起,才是你退休以后領取養老金的總額。這是這個制度基本的計發辦法,它和過去改革前退休費的計發辦法是完全不一樣的。同時,這一次考慮到改革前已經參加工作、改革以后退休的這些人的切身利益問題,為改革以后設定一個過渡期,針對在過渡期退休的人員,還會計發一個過渡性的養老金。除了前面兩方面的養老金,再加上過渡性的養老金,就指在過渡期內的這部分群體他實際所領到的總體的養老金水平。
剛才您介紹了很多,我們的網友們也有很多的問題,就是關于算法的問題,因為規定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紤]到現在工資的構成不是那么簡單,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等,那么這個繳費工資是個人全部工資收入所得,還是只限定于基本工資呢?
繳費的工資和個人實際獲得的工資,以及個人的基本工資之間是有差異的。繳費工資是個特定的概念,這需要根據各個地方的工資結構來確定,在你的工資項目里哪些是可以計入到繳費工資基數里的,哪一些是不可以計入到繳費工資基數里的,在確定了繳費工資基數以后,它一定跟你個人實際每個月領取的全部收入是完全對等的。其中有一些屬于按政策規定不必計入到繳費基數的某些津補貼,比如改革性的津補貼,可能就不計入到計發的繳費基數里。但它一般比通常所講的基本工資會高一些,因為基本工資按照過去的工資制度是指固定收入那塊,現在工資結構里很多人大部分都是津補貼占的比較多。所以,我們這次改革,要同步進行工資制度改革,也是想通過改革來合理調整工資的結構。這樣為我們合理地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保以后繳費的基數就奠定了一個比較好的基礎。
還有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的問題,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從機關或事業單位轉到企業尤其私營企業這樣一個轉變,改革后的算法應該是怎么算的?
這個改革考慮到將來人員流動時,他的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的問題,比如你剛才提到的機關事業單位轉到企業以后,關系怎么轉呢?按照現在的政策規定,首先你的養老保險關系要轉,這個關系是要說,你將來參保以后會在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有你參保的關系記錄,這個關系將來要轉到企業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去。因為改革以后,這兩者是分開經辦管理的,基金帳也是分開的,但制度是一樣的,待遇計發都是一樣的。在基金的管理上還是分開的,分開的主要目的考慮到目前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多數還是由財政來支付,明確財政的責任,我們的基金要單獨設帳來管理。目前我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占的比重比較大,如果一開始改革就把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年金混合在一起管理的話,會明顯地出現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會占用企業職工已經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所以,分開管理對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是有利的。
將來,如果個人從機關事業單位來到企業工作,包括到私營企業工作,他就要在不同的經辦機構之間劃轉他的關系。這個劃轉的因素,就是養老保險關系本身要辦一個轉移手續,同時也要轉移你個人帳戶的養老金,個人繳費要全部計入到你的個人帳戶里,個人帳戶要隨著你本人帶走的,這樣就轉移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構,把你個人帳戶轉過去。同時,還要轉移你統籌基金的一部分,這就按照你本人繳費工資的12%,從統籌基金里相應劃轉一部分資金到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里。通過這個方式,來使得流動以后,你的養老保險這方面的權益通過轉移接續可以得到保障。
流動轉移是指跨統籌地區轉移。這次改革明確的是,機關事業單位改革以后,在統籌層次上主要是實行省級統籌,有條件的地方都要實行省級統籌,暫時做不到也要建立省級的調節金。所以,一開始它統籌的層次就比較高,如果在統籌地區內部轉移,只轉關系,不轉移資金。如果要跨統籌地區,比如是從江蘇調換到四川,雖然都還是在機關里工作,但是你需要轉移你相應的養老保險關系,同時需要轉移你個人帳戶繳費形成的積累額,也需要相應轉移統籌基金的一部分,統籌基金一部分劃轉就是按照你個人繳費工資的12%來劃轉到新的統籌地區去。這樣使得各個統籌地區之間基金收支能夠大體保持一種平衡。
也就是不同的統籌地區它的繳費標準會不同?
繳費標準是這樣的,它設兩個方面,一是繳費的基數,二是繳費的費率。費率應該說各個地方都不一樣。按照目前這個方案,單位是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來繳費,個人是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來繳費,這個標準全部都一樣。繳費基數會有所差異,繳費基數是根據工資總額來確定或者根據你個人繳費的工資來決定的。各個地方的單位工資水平不一樣,個人工資收入也會不一樣。如果你個人繳費工資低于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的話,各個地方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也不一樣,所以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地區差異。
此次《決定》中還提出了建立職業年金的問題,具體應該怎么去做呢?
職業年金是作為改革的配套措施,作為補充的養老保險,它的繳費是由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8%來繳費,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4%來繳費,這樣繳費就形成所在單位的職業年金。這個職業年金建立以后,它全部都計入到個人的帳戶,將來都屬于個人的補充養老金。職業年金建立以后,它主要是通過市場化的投資運營來實現保值和增值,因為它可以委托一些市場上比較專業的養老保險公司或公募基金,以及其他市場化的投資運營,使它能獲得比存銀行更高一些的投資收益。這對個人來講,如果他將來退休時,職業年金帳戶里會積累一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雖然大家都盼著改革,但是這個改革一旦開始之后,還是有很多利益相關者開始有點擔心了。根據網上反映的情況,我們來看看大家,特別是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都有哪些擔心的問題。首先,這個問題是,并軌后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會降低嗎?因為我們知道,過去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要少,如果今后把兩者的退休金拉平了,那是否意味著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人退休金會變少呢?
這次改革最主要的目的是從制度上解決公平性的問題,也許它最主要的目的是改革以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之間在養老保障制度方面實現制度的公平、規則的公平。但待遇方面不可能一改革就馬上拉平了。這個改革需要過渡階段,改革以后會設定一個過渡時期,在這個過渡時期之內,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這些人在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時候,除了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外,還有個過渡養老金。這個過渡養老金就是針對這些人,視同這些人繳費年限計發過渡性養老金,而且會按照新辦法和老辦法之間來比較。如果按照改革以后的新辦法他的待遇會比過去的老辦法低的話會給他找齊,這樣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待遇水平是基本不會降低的。
過渡期結束以后,沒有過渡性的養老金了,它的待遇計發主要是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及職業年金三個方面來構成的。和過去相比,待遇水平肯定是會有變化的,因為職業年金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個人帳戶積累因人而異,有些人可能會多一些,有些人可能會少一些。所以,過渡期結束以后,待遇水平和過去相比,如果從替代率角度來講可能會有些變化,他不一定和過去一樣那么高,但積累達到一定程度,再加上基礎養老金,政府每年都會調整,他基礎養老金的絕對額將來也會逐步地提高。如果考慮到這種因素,這些人在過渡期結束以后,他的養老金水平和過去相比肯定是有變化的。但這個變化的程度取決于,未來個人帳戶養老金的積累,取決于職業年金投資收益,以及取決于基礎養老金水平的逐步提高。所以,具體有多大的變化可能是因人而異的。
第二個擔心的問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在過渡期間有什么樣的措施,也就是改革前后待遇的銜接政策是怎么樣的?
這是我前面提到的,在過渡期內,考慮到改革以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切身利益,所以在過渡期內,通過我們前面提到的計發辦法是可以確保他的待遇不降低的。還會進行新舊辦法的比較,如果現在的新辦法比過去要低的話,計發時是會補齊的,確保待遇不降低。如果新辦法比舊辦法要高,也會采取限制性措施,避免這方面出現新的不平衡。
再次感謝您做客我們的節目,也感謝各位網友收看!再會!
(責編/文字:韓琳;主持:齊凱;攝像:郭天虎/高聰;導播:李哲;圖片: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