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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審批條件及程序是什么?
(一)審批依據 1.《全民健身條例》(2009年8月30日國務院令第560號發布)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布) 3.《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2013年5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16號發布)
(二)審批條件 1.滑雪道、設施設備等符合國家標準(GB 19079.6-2013); 2.至少配備5名社會體育指導員(滑雪); 3.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滑雪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審批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2.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詳見附件,申請人自行檢查提供或檢驗機構、認證機構檢查出具,需要合格證明的須出具合格證明);
3.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滑雪)職業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滑雪人員須知、滑雪者行為與安全守則,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設施設備維修制度及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等)的書面材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審批時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