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攀登國內山峰
(一)審批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國內登山管理辦法》(2003年7月25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號發布)
(二)審批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2.登山成員至少3人,其中包括2名隊員、1名登山教練員或1名高山向導; 3.隊員應當參加過省級以上登山協會組織的登山知識和技能的基礎培訓及體能訓練; 4.登山教練員或高山向導應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1名登山教練或高山向導最多可以帶領4名隊員; 5.所有登山成員須經二級以上醫院身體檢查合格,無障礙疾患; 6.配備符合登山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訊、生活、醫療等基本器材裝備; 7.成員中不得有外國人。
(三)審批單位 1.山峰所在地省級體育主管部門; 2.山峰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處的,審批單位為攀登一側省級體育主管部門,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向山峰交界處其他方省級體育主管部門通報。如山峰交界省級體育主管部門之間有爭議的,由國家體育總局決定; 3.山峰為7000米以上的,審批單位為國家體育總局。
(四)申請時間 1.攀登公布的山峰,申請者應當在活動實施前1個月提出申請; 2.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申請者應當在活動實施前3個月提出申請; 3.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申請者應當在活動實施前3個月提出申請。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發起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3.登山團隊成員名單及登山簡歷; 4.登山團隊登山教練員或高山向導資格證書復印件; 5.登山計劃書; 6.裝備清單。
(六)審批時限體育主管部門收到攀登國內山峰的申請后,應當于2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外國人來華登山
(一)審批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1991年7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8月29日原國家體委令第16號發布)
(二)審批條件 1.必須是團隊,派遣單位為所在國具有法人社團資格的登山組織; 2.成員全部由外國人組成或由外國人和中國人聯合組成; 3.成員為1名隊長、1名攀登隊長和若干隊員; 4.外國登山團隊必須由中方陪同人員(聯絡官)隨同。聯絡官必須持有中國登山協會或省、自治區登山協會頒發的聯絡官證書,并由中國登山協會或所在省、自治區登山協會派遣。
(三)審批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四)申請方式 1.成員全部由外國人組成的團隊,由該團隊提出申請,或者由外國團隊委托我國省、自治區登山協會代理申請事宜; 2.成員由外國人和中國人組成的聯合登山隊,由中國團隊提出申請。
(五)申請時間至少為入境前一個月
(六)申請材料 1.團隊名稱、隊長姓名及人數、所攀登山峰名稱和高度及位置、攀登路線和攀登時間、隊員登山簡歷; 2.派遣單位及聯絡方式、緊急事件處理聯絡方式。
(七)辦理簽證材料隊員姓名(英文)、性別、出生年月、職業。
(八)審批時限國家體育總局收到外國人來華登山的申請后,應當于20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總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