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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建造師的概念
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建設領域內已建立了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工程師、注冊規劃師等執業資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這標志著我國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該《規定》明確規定,我國的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英國,迄今已有150余年歷史。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該項制度。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已有了國際性的組織--國際建造師協會。我國建筑業施工企業有10萬多個,從業人員3500多萬,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的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在施工項目經理隊伍中,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非常必要。這項制度的建立,必將促進我國工程項目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我們進一步開拓國際建筑市場,更好地實施"走出去"的戰略方針。
注冊將實行的級別和專業
建造師分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建造師的分級管理既可以使整個建造師隊伍中有一批具有較高素質和管理水平的人員,便于國際互認,也可以使整個建造師隊伍適應我國建設工程項目量大面廣,規模差異懸殊,各地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不同工程項目對管理人員要求不同的特點和實際需求。一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必須由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注冊建造師只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有著各自的專業性和技術特點,對項目經理的專業要求有很大不同。建造師實行分專業管理,就是為了適應各類工程項目對建造師專業技術的不同要求,也與現行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相銜接,充分發揮各有關專業部門的作用。建造師分為兩個級別,一級建造師的專業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14個。二級建造師的專業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10個。
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調整后的專業
為適應建筑市場發展需要,有利于建設工程項目與施工管理,經建設部、人事部研究,對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專業類別進行了調整。
調整后,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10個專業類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調整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6個專業類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
參見文件《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6]213號)
建造師的注冊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后,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辦法,報建設部或其授權機構備案。準予注冊的申請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已經注冊的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期滿前3個月,要辦理再次注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