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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4月29日訊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所有減刑假釋案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公示期限為五日。
孫軍工指出,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年初出臺的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中,對嚴格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規定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要求。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召開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視頻會議,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即“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凡是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公開開庭,一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方面代表旁聽;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公布;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責任。”“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抓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運行中的關鍵節點,提出了明確的執行要求,核心是堅持陽光司法,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體現了人民法院以最堅決的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司法領域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的堅強決心。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各地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踐經驗基礎上,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規定》,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孫軍工強調,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第25條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該條所確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公示的范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與執行機關報請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該條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實踐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議庭評議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則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規定公示的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針對上述問題,《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公示期限為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