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載冤獄飽經(jīng)滄桑 20年上訪終獲平反 7年申賠至今無果
這是一個74歲的老人,當他正值壯年時,卷入一起殺人案,被法院錯判,坐牢17年。出獄后,執(zhí)著的他開始了長達20年的上訪,終于換來了一紙無罪判決。可此時他已進入古稀之年,漫長的牢獄生活讓他家破人亡、一貧如洗。他只想討回應(yīng)有的賠償,安度晚年,但這個并不過分的愿望卻成了遙不可及的夢想。
“我比竇娥還冤”
王思堂是河北省定興縣天宮寺鄉(xiāng)高家莊村人,原系內(nèi)蒙古金河林業(yè)局職工。婚后王思堂大部分時間都在內(nèi)蒙古林場做工,妻子王桂花和年幼的幾個孩子在家。1963年冬,本村的王海忠見王思堂不在家,趁機奸污了王桂花。是年春節(jié),王思堂回家探親,王桂花哭訴了事情經(jīng)過。王思堂氣憤之下,于1964年3月14日找到當時在北京工作的王海忠,要討個說法。
王海忠見王思堂來問罪,趕緊認錯道歉,說是一時糊涂,以后決不再犯。王思堂看在老鄉(xiāng)的份上,原諒了王海忠。為了表示真誠悔改,王海忠再三挽留王思堂在家多住幾天,并搶過其行李鎖起來,王思堂只好答應(yīng)。
當晚,王海忠夫婦宴請王思堂,王思堂當晚住在王海忠家。睡到后半夜,王思堂聽見王海忠叫其妻吳秀芬與王思堂發(fā)生關(guān)系,其妻不從,二人爭吵起來。王思堂痛罵王海忠沒人性,撬開箱子拿上行李,憤然離開。
“他這樣是怕我以后告他,想堵住我的嘴,也可能是心中愧疚,想把老婆賠給我,可我怎么能做這種事?”對王海忠的反常行為,王思堂對記者這樣解釋。
王思堂與王海忠大鬧一場返回內(nèi)蒙古林場后,吳秀芬得知王海忠奸污王桂花一事,跟王海忠大鬧一場,要去告他,并要求離婚。王海忠認為一切皆因王桂花而起,竟起殺心,回到定興,對王桂花連砍數(shù)刀。后來王桂花幸虧被及時搶救,才保住了性命。
王海忠認為妻子是受其母慫恿,砍完王桂花后,又將岳母殺死。
王海忠持刀殺人,罪行確定,但他堅持說王思堂奸污了其妻吳秀芬,才使他做出瘋狂舉動。1964年4月3日,王思堂以涉嫌殺人被捕。定興縣人民法院在審判時認為,“這一重大后果是由于被告王思堂道德敗壞、品質(zhì)惡劣、用流氓手段引誘和王海忠之妻吳秀芬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guān)系而引起的。”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定興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海忠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判處王思堂有期徒刑20年。王思堂不服,上訴至原保定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1966年1月28日,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根本沒殺人,卻以殺人罪被判刑,這不比竇娥還冤嗎?”王思堂含淚說道。
37年沉冤昭雪
王思堂入獄后,家中三間房子被強行拆除,妻子王桂花只能以乞討為生,女兒生病無錢醫(yī)治,不久去世。
1975年1月,王思堂在河北省第六勞改管教總服鉗工車間勞動時,因車間噴燈出故障,兩手被燒殘。第六勞改總隊醫(yī)院診斷書上寫明:經(jīng)治療后已形成瘢痕攣縮畸形。
在王思堂的一再申訴下,定興縣人民法院于1981年3月10日作出判決,撤銷原來的定罪量刑,改為“破壞婚姻家庭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于同年3月21日將王思堂釋放。此時,王思堂已在獄中度過17年。
“我沒罪,雖然減了我10年,但不能憑空擔了罪名。”王思堂對這一判決仍不服,出獄后繼續(xù)申訴。
記者在2000年8月4日的定興縣人民法院的一份訊問筆錄上看到,吳秀芬親口表示沒有和王思堂發(fā)生性關(guān)系,而且承認其丈夫王海忠曾將其推向王思堂,被她拒絕。“我們四口人還有我閨女在一個炕上,晚上王海忠就推我,讓我到他(指王思堂)那邊去,我不干,王海忠還打了我兩個(耳光),王思堂還說王海忠來著。”
“為什么你原來承認和王思堂發(fā)生過性關(guān)系?”
“以前我也是這么說的,從沒承認過和王思堂發(fā)生過性關(guān)系,也確實沒發(fā)生過。”
吳秀芬說當時看守所寫完訊問筆錄后,“也不給我念,我也不認識字兒,就讓我按手印放我回來了。”
20年后,此案終獲再審。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以殺人罪判處王思堂有期徒刑20年實屬定性錯誤,“王思堂既沒有殺人的故意,又沒有殺人的行為,不應(yīng)以殺人罪論處,應(yīng)予以糾正。”2001年3月13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王思堂無罪。
王思堂歷經(jīng)37年終于沉冤昭雪,此時他已近古稀之年。
申請賠償為什么這么難
王思堂本來有一個固定的工作和美滿的家庭,一場風波弄得家破人亡。17年牢獄之災(zāi)后,他完全失去了勞動能力,如今一貧如洗,靠借錢、乞討度日。他本以為討回公道后,從此生活有了保障,但結(jié)果并非如他想像。
2001年9月,王思堂在向定興縣人民法院和原單位多次要求恢復(fù)公職、給予補償無果后,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于2002年、2004年兩次轉(zhuǎn)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辦理,但保定中院一直沒落實。
2004年5月9日《燕趙都市報》報道了王思堂一案。2004年12月6日,時任保定市副市長的張廣琦來到定興縣,王思堂向其訴說了自己的遭遇。張廣琦表示:“這個冤案十分典型,長達40年,暴露了我們工作上的失誤。各部門要盡快解決,不能再拖了,如果仍然沒有作為,是不能原諒的。”
媒體報道了,副市長也承諾了,但賠償仍是遙遙無期。
今年4月17日,記者到保定中院了解此事,該院工作人員稱,只有獲得省高院批準后才能接受采訪。記者問及原因,工作人員徐單拿出一份冀法明傳[2006]125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文件,題為《關(guān)于建立法院新聞發(fā)布會制度及嚴格宣傳工作紀律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寫道:“各級法院對容易形成炒作的案件,不得接受外省及境外媒體的采訪,接受省級(本省)、中央媒體采訪的,須經(jīng)省法院宣傳處同意。對涉及法院工作人員的案件,未經(jīng)省法院宣傳處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媒體采訪。未經(jīng)本院院領(lǐng)導(dǎo)批準,任何法官不準擅自接受記者采訪。”
記者當即撥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傳處周俊華的電話,對方說找新聞發(fā)言人、宣傳處副處長李霽。記者打李霽的電話無人接,再打周俊華的電話,已轉(zhuǎn)為自動傳真。(王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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