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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步實施有序評價
青島市環保局成立了由副局長任組長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小組,穩步推進,步步留痕,實現公開、規范、高效運轉。評價過程分為“公布參評企業名單、收集并核查企業環境信息、初評、公示及復核、公布結果”五個步驟。有關企業、公眾、環保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在初評公示期滿前,向市環保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
結果公開獎懲分明
青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吸納了前期企業環境績效評價的部分指標,如環境行為社會滿意度、專家評審等。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過程中,調查人員將向企業所在轄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環保監督員、居(村)委會、社區居民及其他單位代表,以及相關政府部門代表等進行企業滿意度調查問卷,充分聽取民意。
同時,最終評價結果將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并通報至市發改委、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銀監會青島監管局,參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對環保誠信企業和環保不良企業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青島市環保局相關負責表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可謂一舉多得。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這一直觀的方式,能夠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自覺履行環保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同時向公眾披露企業環境行為,方便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此外還可以幫助銀行等市場主體了解企業的環境信用和環境風險,作為其審查信貸的重要依據等。
附:一票否決的十四種情況
1.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
3.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4.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
6.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或者通過私設旁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范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8.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9.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10.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1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12.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13.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的;
14.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響應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