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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在工廠外的小山溝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工業廢鋁灰)達140噸后,蘭州勁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蘇某某因污染環境罪,被永登縣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0元。昨日,一審判決正式生效。據悉,該案是自今年1月1日新的《環境保護法》實施后,蘭州市環保局查處的首例移送司法機關并開庭審理的案件。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初,蘇某某在沒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得到相關環保部門批復的情況下,在永登縣苦水鎮大路村三社東山溝內,私自設立了蘭州勁源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蘇某某從青海、蘭州一些大鋁廠收購其煉鋁后的鋁灰進行打磨分離,篩取能用的鋁渣在小煉爐窯里用土法回煉成鋁錠,將篩下不用的廢鋁灰通過機械傳送帶擅自傾倒在附近的一個小山溝里。
經偵查,2014年6月以來蘭州勁源有限責任公司向永登縣苦水鎮大路村三社東山溝內非法傾倒氟化物含量嚴重超標的危險廢物約140噸。2015年4月17日,此起由蘭州市環保局查處并移送司法機關的首例環境違法案件,在永登縣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綜合全案證據以及蘇某某的認罪態度后,做出如上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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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強硬的監管手段”是這部法規的最大亮點之一,加上配套出臺的4個辦法和兩高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構成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系列懲戒措施。先采用“上不封頂”的處罰手段進行經濟制裁,仍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排污設施,更嚴重的限產停產,同時督促企業公布環境信息,公開曝光違法行為,對責任人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入刑。(記者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