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1998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于丹麥奧爾胡斯通過了《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即《奧爾胡斯公約》)。它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發展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它強調了公眾在環境問題上參與的重要性和從公共當局獲得環境信息的權利,詳盡地規定了環境信息的范圍、信息公開的程序、豁免事由、救濟措施等內容。其條約宗旨在于,為了解決環境污染與破壞問題,保護人類的環境健康權,有必要將民眾獲得環保相關情報、參與行政決定過程與司法等措施制度化。公約于2001年生效。
公約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