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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利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潤雨計劃部分專項資金,設立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資助項目,用于資助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到校報到。
為規范項目的管理和實施,保證項目順利開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潤雨計劃管理和實施暫行辦法》和財政部有關項目資金管理的要求與規定,我們制定了《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資助項目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資助項目暫行管理辦法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資助項目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入學資助項目)的管理和實施,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潤雨計劃管理和實施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入學資助項目,是指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潤雨計劃專項資金資助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到校報到。
第三條入學資助項目的管理和實施堅持“公開透明、量入為出、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有關入學資助項目的所有宣傳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的字樣。
第二章 資助范圍、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入學資助項目的資助范圍與對象為中西部地區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在實施過程中,基金會每年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重點選取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當年項目的資助地域,并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傾斜。
第六條申請資助的學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
4.參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職)錄取;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七條入學資助項目應優先資助孤殘學生、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烈士子女、單親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絕對貧困家庭學生、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和雙女戶家庭學生等。
第八條入學資助項目的資助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院校錄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院校錄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資助款用于一次性補助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從家庭所在地到被錄取院校之間的交通費及入學后短期的生活費用。
第三章 名額分配及資金撥付
第九條基金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高三學生在校生人數,確定項目實施方案并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后,于每年5月將資助額度分配到有關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第十條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綜合考慮各地的貧困程度、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錄取人數的情況以及錄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將資助額度逐級分配到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將“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入學資助項目資助額度分配方案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相關信息表”(附表1)上報基金會。
第十一條基金會按照各省上報的資助額度分配方案,于每年7月將資助款撥付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申請程序及資金發放
第十二條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區、市)學生的申請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關要求的學生均可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由學生本人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入學資助項目申請表”(附表2)。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學生申請表后,須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申請學生資格、條件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的學生名單必須在本縣(區、市)進行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過程中,如有異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相應處理;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資助標準將資助款發放到每位受資助的學生手中,并組織學生簽收。
第十三條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將受資助學生名單逐級報送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將學生名單匯總后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入學資助項目學生名單表”(附表3),于每年9月報送基金會(紙質及電子文檔)。
第十四條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均要建立入學資助項目受資助學生檔案并將相關情況錄入普通高中資助項目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申請表、錄取通知書復印件和由受資助學生本人簽字的簽收單一律要造冊登記并保存3年以上,以備基金會和有關部門檢查。如發現有領取資助款后,不到高校報到注冊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負責追回資助款。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入學資助項目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專款專用。任何人、任何部門都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
第十六條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均要建立入學資助項目專賬,實行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入學資助項目資金由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全部安排支出,如因特殊原因有結余則和追回的資助款一起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并在上報受資助學生名單時一并說明情況,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向基金會報送名單時一并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入學資助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國家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基金會向社會公告項目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縣(區、市)實施入學資助項目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本縣(區、市)受資助學生評定的公正性及資金的專款專用負全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基金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對入學資助項目的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為:
1.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否建立專賬管理項目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有截留、擠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等情況;
2.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否將資助款及時發放給真正應該受資助的學生;
3.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操作程序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要求,相關檔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4. 相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入學資助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或弄虛作假、資助學生名不副實等問題,基金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會同有關方面嚴肅查處,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如下處理:責任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除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一律暫停入學資助項目在該縣(區、市)的執行,責其限期整頓;責任在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的,除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外,一律暫停入學資助項目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責其限期整頓;對上述違規行為,一律通過網上公布或內部通報的形式,予以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