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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
財教[2011]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通知》(財教[2011]405號),完善國家資助政策體系,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問題,現就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補助”的原則,各地要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建立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具體資助方式和資助標準由省級政府自行制定。中央財政根據地方出臺的資助政策、經費投入及實施效果等因素,予以獎補。
二、資助內容
地方政府對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予以資助。
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具體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
各地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等捐資,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加強宣傳。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落實資助資金,確保資助政策落實到位。幼兒園要把學前教育資助作為重要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為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確保學前教育資助工作順利實施。
(二)完善信息,夯實基礎。教育部將建立全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幼兒園要根據要求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做好在園兒童信息和受助兒童信息基礎管理工作,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受助幼兒信息真實、可靠。
(三)通力合作,狠抓監督。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與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齊抓共管,加強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虛報在園兒童人數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公辦幼兒園不得因免除保教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要加強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完善備案程序,加強分類指導。幼兒園要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堅決查處亂收費。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