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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國貨幣政策大事記

2012年10月23日16:41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中國人民銀行 存貸款基準利率 專項票據 本幣結算 貨幣政策委員會 貨幣互換 外匯期權 中央銀行票據 銀行間債券市場

2011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引入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構建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1月6日,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發布了《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1號),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的銀行和企業可開展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

1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1月2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月30日,發布《2010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2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2.75%提高到3%;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5.81%提高到6.06%;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作相應調整。

2月14日,為進一步豐富外匯市場交易品種,為企業和銀行提供更多的匯率避險保值工具,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8號),批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組織開展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

2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2月24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關于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支持重點地區做好春耕抗旱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1]45號),對河南、山東、河北等受旱災影響嚴重的8省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100億元,積極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全力做好抗旱救災金融服務工作,支持糧食穩定增產。

3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3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3月18日,為合理引導跨境資金流動,防范違法違規資金流入,維護國家涉外經濟金融安全,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11號)。

3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1年第一季度例會。

3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20次例會決定,對海南等4個省(區)轄內屯昌等19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19.9億元。

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關于認真組織落實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激勵政策及農村信用社專項票據兌付后續監測考核激勵約束政策的通知》(銀辦發[2011]82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對經考核達到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政策考核標準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執行低于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準1個百分點的存款準備金率;對同時達到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和專項票據兌付后續監測考核政策標準的425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和16個村鎮銀行,安排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200億元。

4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3%提高到3.25%;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6.06%提高到6.31%;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4月9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3號,對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引入了重大異常交易披露制度、異常交易事前報備制度等,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行為。

4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1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4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聯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公告[2011]第6號,就新發關鍵期限國債做市有關事宜提出具體要求,以進一步改善市場價格發現機制,有利于完善國債收益率曲線。

4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4月21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新西蘭儲備銀行簽署金額為250億元人民幣/50億新西蘭元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4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中央銀行簽署金額為7億元人民幣/1670億烏茲別克斯坦蘇姆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5月3日,發布《2011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5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與蒙古國中央銀行簽署金額為50億元人民幣/10萬億圖格里特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5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5月18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6月1日,發布《2010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

6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銀行簽署金額為70億元人民幣/1500億堅戈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6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6月2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6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簽訂新的雙邊本幣結算協定。協定簽訂后,中俄本幣結算從邊境貿易擴大到一般貿易,并擴大地域范圍。協定規定兩國經濟活動主體可自行決定用自由兌換貨幣、人民幣和盧布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結算與支付。協定將進一步加深中俄兩國的金融合作,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增長。

7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1年第二季度例會。

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3.25%提高到3.50%;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6.31%提高到6.56%;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7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1年上半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7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的通知》(銀發[2011]181號),明確從2011年開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縣域金融機構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促進金融機構更好地服務“三農”,著力提高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

7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的通知》(銀發[2011]185號),明確從2011年開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省級及省級以下金融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促進金融機構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中小企業的綜合金融服務水平,提高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

8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認真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發[2011]193號),明確和重申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信貸支持政策,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加強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信貸支持。

8月12日,發布《2011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五部委發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銀發[2011]203號),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范圍擴大至全國。

8月,國務院批準境內機構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共500億元,其中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250億元,境內非金融企業發行人民幣債券250億元。

9月14日,為便利俄羅斯莫斯科銀行間貨幣交易所人民幣對盧布交易的開展,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俄羅斯莫斯科銀行間貨幣交易所人民幣對盧布交易人民幣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222號),允許在莫斯科銀行間貨幣交易所開展人民幣對盧布交易的俄羅斯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商業銀行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專門用于人民幣對盧布交易產生的人民幣資金清算。

9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1年第三季度例會。

10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1年前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0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明確銀行可按照相關規定為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韓國央行續簽中韓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由原來的1800億元人民幣/38萬億韓元擴大至3600億元人民幣/64萬億韓元,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的指導意見》(銀發[2011]255號),對境內銀行開展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進行了明確規定,有助于規范和促進相關業務發展。

11月16日,發布《2011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1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融監管局續簽貨幣互換協議,互換規模由原來的2000億元人民幣/2270億港幣擴大至4000億元人民幣/4900億港幣,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1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21次例會決定,對遼寧省等6個省轄內遼陽縣等11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10.84億元。

1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1年12月5日起下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1月,四省(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上海市、廣東省、浙江省和深圳市政府分別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71億元、69億元、67億元和22億元。

12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第76號令),允許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為試點機構,運用其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在經批準的人民幣投資額度內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

12月19日,在云南省推出人民幣對泰銖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

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泰國銀行簽署規模為700億元人民幣/3200億泰銖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與巴基斯坦國家銀行簽署規模為100億元人民幣/1400億盧比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有效期3年,經雙方同意可以展期。

12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業務交易平臺管理的通知》(銀發[2011]301號),明確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其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停止為非法黃金交易所或黃金交易平臺提供開戶、托管、資金劃匯、代理買賣、投資咨詢等中介服務。

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1年第四季度例會。

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1]321號),進一步規范試點機構的賬戶管理、資金匯出入、資產配置、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和信息報送等行為。(完)(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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