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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竊取釣魚島
日本在明治維新以后加快對外侵略擴張。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并改稱沖繩縣。此后不久,日本便密謀侵占釣魚島,并于甲午戰爭末期將釣魚島秘密“編入”版圖。隨后,日本又迫使中國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全島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所有附屬各島嶼。
(一)日本密謀竊取釣魚島
1884年,有日本人聲稱首次登上釣魚島,發現該島為“無人島”。日本政府隨即對釣魚島開展秘密調查,并試圖侵占。日本上述圖謀引起中國的警覺。1885年9月6日(清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申報》登載消息:“臺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據之勢。”由于顧忌中國的反應,日本政府未敢輕舉妄動。
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在對釣魚島進行秘密調查后向內務卿山縣有朋密報稱,這些無人島“與《中山傳信錄》記載的釣魚臺、黃尾嶼和赤尾嶼應屬同一島嶼”,已為清朝冊封使船所詳悉,并賦以名稱,作為赴琉球的航海標識,因此對是否應建立國家標樁心存疑慮,請求給予指示。同年10月9日,內務卿山縣有朋致函外務卿井上馨征求意見。10月21日,井上馨復函山縣有朋認為,“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國標等舉措,必遭清國疑忌,故當前宜僅限于實地調查及詳細報告其港灣形狀、有無可待日后開發之土地物產等,而建國標及著手開發等,可待他日見機而作”。井上馨還特意強調,“此次調查之事恐均不刊載官報及報紙為宜”。因此,日本政府沒有同意沖繩縣建立國家標樁的請求。
1890年1月13日,沖繩縣知事又請示內務大臣,稱釣魚島等島嶼“為無人島,迄今尚未確定其管轄”,“請求將其劃歸本縣管轄之八重山官署所轄”。1893年11月2日,沖繩縣知事再次申請建立國標以劃入版圖。日本政府仍未答復。甲午戰爭前兩個月,即1894年5月12日,沖繩縣秘密調查釣魚島的最終結論是:“自明治十八年(1885年)派縣警察對該島進行勘察以來,未再開展進一步調查,故難提供更確切報告。……此外,沒有關于該島之舊時記錄文書以及顯示屬我國領有的文字或口頭傳說的證據。”
日本外務省編纂的《日本外交文書》明確記載了日本企圖竊取釣魚島的經過,相關文件清楚地顯示,當時日本政府雖然覬覦釣魚島,但完全清楚這些島嶼屬于中國,不敢輕舉妄動。
1894年7月,日本發動甲午戰爭。同年11月底,日本軍隊占領中國旅順口,清朝敗局已定。在此背景下,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認為“今昔形勢已殊”,要求將在釣魚島建立國標、納入版圖事提交內閣會議決定。1895年1月11日,陸奧宗光回函表示支持。同年1月14日,日本內閣秘密通過決議,將釣魚島“編入”沖繩縣管轄。
日本官方文件顯示,日本從1885年開始調查釣魚島到1895年正式竊占,始終是秘密進行的,從未公開宣示,因此進一步證明其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不具有國際法規定的效力。
(二)釣魚島隨臺灣島被迫割讓給日本
1895年4月17日,清朝在甲午戰爭中戰敗,被迫與日本簽署不平等的《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島等作為臺灣“附屬島嶼”一并被割讓給日本。1900年,日本將釣魚島改名為“尖閣列島”。
三、美日對釣魚島私相授受非法無效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釣魚島回歸中國。但20世紀50年代,美國擅自將釣魚島納入其托管范圍,70年代美國將釣魚島“施政權”“歸還”日本。美日對釣魚島進行私相授受,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是非法的、無效的,沒有也不能改變釣魚島屬于中國的事實。
(一)“二戰”后釣魚島歸還中國
1941年12月,中國政府正式對日宣戰,宣布廢除中日之間的一切條約。1943年12月《開羅宣言》明文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中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1946年1月29日,《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施政權所包括的范圍是“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1945年10月25日,中國戰區臺灣省對日受降典禮在臺北舉行,中國政府正式收復臺灣。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鄭重承諾,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關于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場,并堅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上述事實表明,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釣魚島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應與臺灣一并歸還中國。
(二)美國非法將釣魚島納入托管范圍
1951年9月8日,美國等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交由聯合國托管,而美國為唯一施政當局。需要指出的是,該條約所確定的交由美國托管的西南諸島并不包括釣魚島。
1952年2月29日、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先后發布第68號令(即《琉球政府章典》)和第27號令(即關于“琉球列島的地理界限”布告),擅自擴大托管范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劃入其中。此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中國堅決反對。
(三)美日私相授受釣魚島“施政權”
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署《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歸還沖繩協定”),將琉球群島和釣魚島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海內外中國人對此同聲譴責。同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指出:“美、日兩國政府在‘歸還’沖繩協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臺灣當局對此也表示堅決反對。
面對中國政府和人民的強烈反對,美國不得不公開澄清其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的立場。1971年10月,美國政府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他們將這些島嶼施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施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同年11月,美國參議院批準“歸還沖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稱,盡管美國將該群島的施政權交還日本,但是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美國將采取中立立場,不偏向于爭端中的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