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視頻播放位置
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關于新聞出版總署2012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情況說明
我署2012年無政府性基金預算,不需填列此報表。
三、新聞出版總署2012年部門預算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外交支出:指新聞出版總署以我國政府或新聞出版總署名義參加國際組織,向國際組織的認捐支出,及按國際組織章程或協定規定繳納的會費。
(八)科學技術支出:主要指用于社會公益研究、科技條件專項等的支出。
(九)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主要指用于行政運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機關服務、出版發行、版權管理、出版市場管理等的支出。
(十)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主要指用于機關離退休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等的支出。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指總署機關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積金: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按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提租補貼:指1999年按照《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國管房改字[1999]267 號)規定向職工發放的租金補貼,人均標準90元/月。
3.購房補貼:指1998年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之后,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規定,向無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
(十二)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