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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訴法奠基人:兩種情況拘留不通知"不過分"

2012年03月16日14:12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陳光中 刑訴法 拘留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上訴不加刑 刑事辯護制度 監視居住 訴訟化 案件 保障人權

□關鍵詞·第73條

現行規定更加規范有進步

京華時報:刑訴法第73條在社會上爭議最大,有人認為是倒退,您怎么看?(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陳光中:我覺得現在的規定有進步。現行刑訴法就規定有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但沒有通知家屬的規定,當時立法上考慮監視居住就在家里執行,不需要通知家屬,漏掉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現在明確規定,除無法通知的情形外,都要通知家屬,更加規范化、法制化,與之前相比進步了。與一稿相比也有變化,一稿還規定“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也不通知。

京華時報:監視居住可長達6個月。有人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對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類似于羈押,但是因其不受看守所條例約束,可能導致刑訊逼供大量發生或者“黑監獄”合法化。

陳光中:這種擔心有一定道理,也有可能在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可通過司法解釋加以規范,從嚴掌握,慎重使用。

京華時報:增加的第73條包括很多款的內容,在這個條款上您有什么建議?

陳光中: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折抵刑期上,“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我認為這對被告人有點虧。現在管制多采取社區矯正的方式,自由度很大,但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準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我建議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半。

京華時報:還有觀點認為,第73條暗含將實踐中的“雙規”“雙指”納入法制軌道之意,您怎么看?

陳光中:“雙規”“雙指”是黨委紀委采取的措施,具有行政性,與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不能混淆,完全是兩碼事。

□關鍵詞·審理時限

相關規定有擴大權力傾向

京華時報:有關刑事一審的審限,增加了“因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這個條款是否會被任意擴大化?

陳光中:這個規定得不好,有擴大權力的傾向。對一審案件,如果說最高法院一決定,等上半年、一年,甚至于兩三年都是合法的,這等于把被告人掛在那兒了,我覺得很不妥當。只能通過以后修改,或通過司法解釋,嚴格限制何謂案件“特殊情況”,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該條款。

京華時報:有關爭議條款的問題,能否通過司法解釋加以解決?

陳光中:能夠解決。從長遠看,還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對某些規定加以具體化。

□關鍵詞·第83條

反恐案件程序正義都打折

京華時報:第83條爭議也很大,您怎么看?(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陳光中:我個人實事求是地說,這一條我支持,表示接受。原因在于,我國強制措施在通知親屬方面有很大的修改,過去無論哪種案件類型都可以不通知,現在僅僅限制在兩種案件。

對于恐怖案件,環顧全世界,在程序正義方面都是打折扣的,例如美國的愛國者法。關于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我認為這樣規定也不過分。比較敏感的是政治異議人士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我只能說,希望司法當局碰到這種情況,從嚴掌握使用,應該慎重。但是在立法上把異議人士案件單獨分開規定比較困難,畢竟這些案件是極個別的,從嚴掌握、慎重處理就可以。

京華時報:但有人擔心這個條款會導致“秘密拘捕”或無限期不通知。

陳光中:我注意到網絡上很關注這個話題。相比監視居住和逮捕的規定,拘留保留了這兩種不通知家屬的情形,這是因為拘留屬于一種緊急性強制措施,在西方相當于無證逮捕。

按照法律規定,拘留的時間比較短,一般最長是14天,在特別情況下可長達37天。這個期限一過,接下來就是逮捕或者放人,那還是要通知家屬的。

這樣規定是為滿足打擊犯罪最低限度的要求,是有必要的。我個人認為,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結合、相并重,現在的規定,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且已經有很大的進步。

□關鍵詞·技術偵查

省級偵查部門領導應把關

京華時報:有人認為,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等特殊偵查手段會侵犯個人權利?

陳光中: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職務犯罪的特殊性和偵破難度,檢察院一直在使用技術偵查手段。但由于沒有現行法律的支撐,這種手段的使用存在爭議。若沒有相關規定,技術偵查手段可能被偵查機關濫用。這次修改將其納入法制軌道,加以規范,規定適用的嚴格程序,實際上應該是一種進步。而且也符合我國已經參加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規定。

京華時報:在實踐中如何防止被濫用?

陳光中:規定要嚴格技術偵查的審批程序,但怎么嚴格沒有說明確。秘密偵查規定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技術偵查由哪一級批準沒有規定,我認為這個要卡得更嚴,是不是由省一級偵查部門的領導批準?

□關鍵詞·證人出庭

擔心法院自由裁量權太大

京華時報:有關證人出庭增加了一些規定,但由法院裁量證人出庭,實踐中會產生什么后果?

陳光中:現實中證人出庭作證率很低,大約為1%。這次為扭轉這種形勢做了一些規定,但是規定稱“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并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我認為,前面的兩個前提條件成立了,除非證人無法出庭,就應當傳喚到庭。加上法院“認為有必要”,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太大了,法院掌握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很可能導致證人出庭率無法有效提高,實際上會使被告人與證人當庭質證的權利受到很大的削弱。對此我表示擔憂。

京華時報: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處罰,由草稿中的“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改為“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這是不是實質上使強制作證的效力降低了?

陳光中:這個說法不準確。從立法技術上來說,處罰條款在次序上有個加重的關系,先懲戒后拘留是合理的,如果前面加上罰款,就更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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