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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審計署對文化部2010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文化部本級和所屬中國國家畫院等8個單位,并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審計。
一、基本情況
文化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29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財政部批復文化部2010年度的部門預算支出為584013.85萬元(指財政性資金預算,含財政部審核確認的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下同),其中財政撥款300418.68萬元;文化部決算(草案)反映的當年預算執行數為452084.17萬元;其部門預算與執行結果的差異總額為131929.68萬元,差異的具體情況及產生原因見附表1。
本次審計文化部本級及所屬單位2010年度預算支出共計300025.44萬元,占部門預算支出總額的51.37%。審計查出預算執行中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金額6482.45萬元,其中2010年6286.21萬元;其他財政收支方面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金額736.01萬元。上述問題對文化部2010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影響見附表2。
審計結果表明,文化部和本次審計的所屬單位2010年度預算執行基本能夠遵守預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按照會計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預算資金使用基本符合效益性要求,未發現重大損失浪費問題,建立健全了內控制度,認真整改了以前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2010年,文化部未經批準將“中華少兒歌曲創作推廣計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等項目資金515.99萬元,調整用于不屬于上述項目的支出。
2.2010年,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用專項資金,按照每人每月500元至800元的標準,發放該司人員加班補助共計13.42萬元。
3.2006年至2010年,所屬中國國家畫院、中央歌劇院在“畫庫及陳列館”、“收藏計劃”和“直屬單位維修及設備購置”等專項資金中,列支不屬于上述項目的支出326.62萬元,其中2010年130.38萬元。
4.2010年,文化部在委托中國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等4家所屬單位承辦“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扶持動漫產業發展”等項目時,采取以撥代支方式向有關單位撥付全部項目資金。截至2010年底,有5107.95萬元尚未支出,造成多計支出5107.95萬元。
5.所屬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將國家旅游局撥付的專項資金在往來科目核算,2010年收支518.47萬元,未納入單位決算報表。
(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2010年,文化部未按規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是直接將2個項目支出共計550萬元,指定北京巨龍文化公司及中通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承辦。
2.2010年,所屬文化藝術出版社以合作出版為名,將116個書號提供給北京乾坤翰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用于出版《小天才課時作業》系列叢書,獲取利益90萬元。該出版社在上述書籍出版過程中,未承擔編輯、校對、印刷和發行等工作。
3.2008年至2009年,業務主管的社會組織中華文化促進會有96.01萬元收入和41萬元支出未納入法定賬簿核算。
三、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未經批準在不同項目間調劑使用預算資金問題,要求今后應嚴格項目預算管理,按照規定程序對預算調整事項履行報批手續;對違規發放津補貼和擴大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問題,要求責成追回資金,歸還原資金渠道,并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決算(草案);對多計和少計收支問題,要求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決算(草案);對未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問題,要求今后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對所屬文化藝術出版社變相買賣書號問題,要求今后嚴格執行新聞出版相關規定;對業務主管的社會組織中華文化促進會部分收支未納入法定賬簿核算問題,要求責成清理各項收支,調整相關會計賬目。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文化部應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管,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提高對所屬單位財務工作的監督與指導,促進規范預算和財務工作。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文化部在審計前開展了自查,并糾正了部分自查出的問題。對此次審計發現的問題,文化部及其所屬單位進行了積極整改。對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已收回13.42萬元并歸還原資金渠道;對擴大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問題,中央歌劇院已將支出的89.32萬元歸還原資金渠道;對所屬中外文化交流中心少計收支問題,已按要求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決算(草案)。其他問題正在進一步整改中。
(審計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