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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10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審計署對司法部2010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司法部本級和所屬預防犯罪研究所等13個單位,并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審計。
一、基本情況
司法部為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13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司法部和本次審計的所屬單位2010年度預算執行基本能夠遵守預算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能夠按照會計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認真做好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積極組織所屬單位財會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和學習,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制定了《科研管理辦法》、《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內部控制制度。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執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1.2010年,所屬預防犯罪研究所和國家司法考試中心有6個項目超預算支出442.66萬元。
2.2010年,所屬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在未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下,申報辦公租賃費項目支出預算86.7萬元。
3.2003年至2010年6月底,所屬國家司法考試中心以會議費的名義列支職工就餐費31.22萬元。
4.2009年,所屬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在安全設施及維護等項目中列支與項目內容無關的公用經費等支出186.71萬元;取得的事業收入104.81萬元未在單位收入預算中反映,且全部用于彌補人員經費和項目支出;網上報名管理系統項目累計支出50萬元,未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二) 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截至2010年底,中國公證協會收取的地方上繳公證書工本費949.20萬元、支出320.02萬元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國家司法考試中心未能及時收繳司法考試考務費892.03萬元。
2.2008年至2010年,3家所屬單位有403.51萬元收入未納入單位法定賬簿核算。其中:預防犯罪研究所將管理費和會展收入65.57萬元存放賬外主要用于發放職工津補貼;中國公證協會將培訓收入330.82萬元直接坐支用于培訓班食宿等費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將試題審定費收入7.12萬元未納入法定賬簿核算。
3.2008年至2010年,4家所屬單位采取虛列支出等方式套取資金395.43萬元,其中:預防犯罪研究所66.66萬元;人民調解雜志社47.8萬元;中國公證協會72.15萬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8.82萬元。上述資金主要用于發放職工津補貼、購買購物卡等。
4.截至2010年底,司法部本級和3家所屬單位將部分收入和投資在往來科目核算,涉及金額1517.25萬元,造成決算報表反映不全面。其中:司法部本級在“暫付款”核算公費醫療款等301.25萬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國律師雜志社在“其他應付款”核算上級撥付的經費100萬元和42萬元,均未及時計列收支;中國公證協會將國債投資在“其他應付款”中核算,至2010年10月余額為884萬元,未按規定計列投資;法制日報社及下屬單位對外投資190萬元,未在法定賬簿核算。
5.2008年至2010年,所屬司法行政學院、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法律出版社考試分社和法制日報社下屬周末報社報賬的原始憑證中,有不規范發票246.78萬元。
6.截至2010年底,司法部所屬單位于2002年10月交付使用的1個工程的竣工財務決算,一直未報財政部批復。
7.截至2010年6月,所屬國家司法考試中心未及時向法律出版社清算2008年和2009年代征訂勞務費收入85.02萬元。
三、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所屬單位超預算支出問題,要求責成相關單位今后規范經費支出,合理申報人員經費預算,嚴格按照預算安排支出;對所屬單位以虛假經濟事項列支問題,要求責成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開支;對所屬單位擴大項目開支范圍問題,要求今后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對所屬單位預算編制不規范問題,要求責成加強預算編制管理,將事業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同時做到預算編報有據可依;對所屬單位未實行政府采購問題,要求責成今后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對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問題,要求立即上繳截留的非稅收入;對部分所屬單位收入未納入單位法定賬簿核算和虛列支出套取資金問題,要求責成相關單位將結余資金和消費卡變現后納入法定賬簿核算,所屬預防犯罪研究所等單位對發放的職工補貼補繳個人所得稅,中國公證協會對隱瞞的培訓收入補繳營業稅,并建議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部分所屬單位會計核算不規范問題,要求責成相關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對所屬單位接受或使用不規范發票入賬問題,要求責成相關單位更換有關發票,今后加強財務審核,嚴格報銷手續;對所屬單位未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問題,要求盡快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審批;對所屬單位未能及時收繳應收收入問題,要求責成國家司法考試中心采取措施及時收繳,并向法律出版社清算相關收入。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司法部應加強預算管理,按照預算開支范圍和標準使用財政資金;進一步嚴肅財經法紀,規范津補貼發放行為,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所屬單位的監督檢查,不斷提高財務管理和核算水平。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司法部在審計前開展了自查工作。對此次審計發現的問題,司法部高度重視,專門召集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求本著“邊審計、邊整改”的原則,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對以虛假經濟事項列支問題,所屬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已進行了規范清理;對賬外資金問題,司法部正在組織認真清理,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已按規定收回資金。(審計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