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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科目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科研所的科研收入,所屬院校的學費、培訓費收入等。
(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支出科目
(一)外交(類)國際組織(款):指司法部向國際組織繳納的會費。
(二)公共安全(類)司法(款):指司法部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司法行政各項業務活動的支出。
(三)教育(類)普通教育(款):指司法部所屬院校用于獎學金、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等方面的支出。
(四)科學技術(類)應用研究(款):指司法部所屬科研單位在基礎研究成果上,針對某一特定的實際目的或目標進行的創造性研究工作的支出。
科學技術(類)科技條件與服務(款):指司法部所屬科研單位用于完善科技條件,為科技活動提供基礎性、通用性服務的支出。
科學技術(類)其他科學技術支出(款):指司法部所屬科研單位除以上項目以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五)文化體育和傳媒(類)其他文化體育和傳媒支出(款):指用于法制日報社的宣傳文化發展專項支出。
(六)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指司法部用于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經費以及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工作的離退休干部局和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支出。
(七)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支出(類)其他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支出(款):指司法部所屬單位用于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司法部機關及部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