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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評論
對于復旦大學投毒事件,北京大學教授錢理群曾評論道:“我們的一些大學,正在培養一些‘精致的利己主義者’,他們高智商、世俗、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體制達到自己的目的?!?/p>
中國青少年心理衛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華中師范大學心理學院教授鄭曉邊表示,一些大學生缺乏人際交往能力是連日來高校死傷事件頻頻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這背后是長期以來相關教育的缺失。無論是學生自身還是學校、社會,都應該盡快亡羊補牢。此外,鄭曉邊建議,設置相應的服務機構,對大學生提供危機干預,及時為大學生提供心理疏導方面的幫助。
記者被指喪失底線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研究生“投毒”的案情披露之后,媒體的介入可謂勢不可擋。此間法律專家對記者表示,一些媒體擅自公布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姓名、身份,大量報道投毒案有毒物質為何、來源如何及投毒過程細節,喪失了作為媒體最基本的準則。
上海知名律師吳冬對記者表示,法律遵循“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未作判決之前,嫌疑人理論上是無罪的。不管報道者內心判斷多么堅定,先入為主的立場理當拋棄。此次警方并沒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和案情細節,但部分媒體不僅大肆公開嫌疑人的姓名、身份,對于投毒案的有毒物質、毒物來源肆意揣測,極為不妥當。有法律專家甚至表示,媒體記者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
據了解,1994年清華大學朱令“鉈中毒”事件發生后,媒體同樣對案件細節大肆報道,以致此后高校發生多起鉈中毒事件。包括1997年北京大學化學系王某用鉈鹽向同學投毒;2007年中國礦業大學常某用鉈鹽向3同學投毒。有人擔心,此次事件之后,類似的投毒案將不斷出現。
記者從專業人士處了解到,“傳授犯罪方法罪”主要是指犯罪的經驗與技能,包括手段、步驟、反偵察方法等,以語言、文字、動作、圖像或其他方法,故意將實施某種犯罪的具體方法、技能等傳授他人。該罪名的設立目的是為維護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入罪主要考慮主觀故意。法律界人士表示,新聞媒體在報道犯罪事件時需要講一個度,還要從媒體的職業道德考慮。除了犯罪方法,犯罪動機,嫌疑人背景,被害人遭遇都可以有新聞點,許多犯罪方法還是適當隱去細節比較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