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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揚民主,加強黨內監督
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把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寫在了自己的旗幟上。李成言認為,權力高度集中就會出現官員的嚴重腐敗問題。而腐敗直接威脅到黨的執政地位,進而危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因此,反腐敗要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切實加強黨內監督。
早在1945年,毛澤東同志在談到如何防止腐敗時就曾指出:“我們已經找到一條新路。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1957年4月,鄧小平同志指出,黨要接受監督,黨員要接受監督。監督來自三個方面:第一是黨的監督,第二是群眾的監督,第三是民主黨派的監督。
1980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1986年,黨的十二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明確提出了要“建立和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和人民監督制度,使各級領導干部得到有效的監督”。1987年,中央紀委制定了《關于對黨員干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這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重建了黨內監督體制,初步明確了黨內監督的原則、任務、方法等各個方面的內容。
1994年,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全黨的積極性”、“加強和健全黨內監督,嚴肅黨的紀律”。
1996年,江澤民同志強調,我們黨執政以后,特別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決黨內監督問題,尤其是對高中級干部的監督問題,是加強黨的建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出臺了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巡視、輿論監督等10項監督制度,這是中國共產黨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重要里程碑。
2005年,胡錦濤同志指出,發揚黨內民主和加強黨內監督,是反腐倡廉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提高反腐倡廉能力的重要途徑。
黨的十七大明確指出:“黨內民主是增強黨的創新活力、鞏固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保證。”“要堅持改革和創新體制,形成權力運行監控機制。”
“除了黨內監督和黨內民主,反腐敗離不開公民參與,離不開社會監督。在監督方面,特別要重視發揮人民群眾、新聞媒體的作用,應該為他們監督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和暢通的渠道。”何增科對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