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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缺位
目前,我國有關核能的法律只有一部,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另外還有《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放射事故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八部行政法規。
關于核能安全規定、管理條例細則、技術性標準等具體問題都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定的,而這些更多地只是有推薦性質的指導文件和參考文件,法律層級太低,并且是就某一方面急需的管理內容而制定的。此外,在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核材料管制、放射性廢物管理、放射性物質運輸、核技術應用等方面,立法也存在缺位。《核電管理條例》最早也要到今年年底才能出臺。
“在一個行業發展之初,就應該有一部基本法來對它的發展進行規范和指導,可是現在我國還沒有這樣一部原子能法。”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研究開發部副主任、原子能立法研究課題組組長鄭玉輝向記者表示。
實際上,早在1984年國家核安全局成立后,我國就開始啟動原子能法的編制工作,具體是由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原核工業部、衛生部等政府部門起草。但該法歷經27年,一拖再拖,遲遲沒有出臺。
2010年,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協助其論證起草原子能法及有關工作。“原子能法之所以遲遲無法出臺,是有其歷史原因的。” 鄭玉輝表示。
從核能事業的發展來講,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國的核能才由軍用轉向民用,民用核工業剛剛起步,秦山核電站和大亞灣核電站也才建立不久,從需求角度來講,主管部門的立法迫切性并不高。另外,在當時,核工業部是主管部門,法律起草工作則由國家科委來執行,業務主管部門與監管部門之間對于立法問題有一些意見上的分歧,故而一直無法達成統一意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核工業的發展有制約的作用,對于剛剛起步的民用核工業可能不太適合,這個事就被擱置了。”鄭玉輝說。
而體制改革導致的核工業主管部門的頻繁變動則被鄭玉輝歸為核立法緩慢的主要原因。“最開始由核工業部主管,后來,核工業部變為了中國核工業總公司,接著又變為集團公司。國務院又成立了國防科工委來主管核工業。”
鄭玉輝告訴記者,在2006年時,國防科工委已經起草了原子能法的相關文本,并征求了29個相關部委和單位的意見,得到了反饋意見。“在當時,這其實是一個比較成熟的機會,但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國防科工委變為國防科工局,歸工信部管,此事又暫時擱置了。”
同時,他表示,在機構的不斷改革中,部門的職責劃分也出現矛盾重疊的情況,比如僅在核材料管理方面,根據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國家核安全局、核工業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國家原子能機構以及其它有關部門都有權對核材料進行管制。而其中的有些機構已經被撤銷,但現行立法并沒有相應地作出修改,如《核材料管理條例》(1987年制定)規定核工業部負責管理全國的核材料,但實際上1988年核工業部就被撤銷。
“這些都要進行法律上的規制,通過立法來明確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界限,并由法律強制力來保障。以防一出了事,大家都推脫責任。”鄭玉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