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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三、支持方式和標準
專項資金使用主要包括貸款貼息、撥款補助和引導性投資入股三種方式。其中,公共服務平臺、小企業基地項目以及對金融機構的代償、風險補償和費用補貼等支持方式及標準按照相關辦法和細則規定執行。
(一)貸款貼息
對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息予以補助,貼息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期限原則不超過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企業通過創新融資渠道實際獲得的債權融資金額或信用貸款額的2%予以補助, 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原則不超過二年,每家企業每年貼息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撥款補助
1、對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按照年度階段性目標計劃分年度采取撥款補助支持,市級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主導的平臺建設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區(縣)級平臺建設項目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支持,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實際完成總投資的50%;其他平臺建設項目對已達成目標且已完成投資部分予以支持,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高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平臺服務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公益性服務支出費用總額,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對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可采取撥款補助支持,其中,為滿足小型、微型企業創業發展所需的場地和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設備、設施以及信息化建設和改造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已投入資金。
3、對小企業創業基地房租補貼項目參照《北京市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4、對中小企業創新融資起到較強的帶動和促進作用、同時對中小企業實行低于市場收費標準優惠費率的金融服務機構給與補貼。其中信托機構收取發行報酬率不足1.5%的補貼至1.5%,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率不足3%的補貼至3%。
5.對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的補助采取保費補助,具體參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創新融資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6、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采取撥款補助支持,支持額度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20%,且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引導性投資入股
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資主體或增資擴股。入股資金以政策性引導為主,支持企業實現發展目標后適時退出,用以滾動支持其他工業和軟件產業投資項目。支持資金不超過入股公司注冊資本金的30%,且不為公司最大股東,最高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四、申報條件要求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中小型企業劃型標準,申報項目須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產業政策;除國家對項目有地方配套要求,或市政府批準各部門聯合支持外,已獲得國家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企業承擔的國家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竣工前,原則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申請。
(一)公共服務平臺、創業基地及創新融資項目
1、對申報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總投資不低于100萬元,已經實際開工建設,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申報服務平臺的服務項目,要求項目單位為經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的公共服務平臺,且受市、區(縣)兩級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委托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對于市、區(縣)兩級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委托的項目不受以投資規模及建設期限條件限制。優先支持經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2、對申報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項目,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地在本市;項目各項手續齊備,已經開工建設,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有建筑工程的項目可適當延長;新增建筑面積的建設項目,配套服務能力投資不得低于10%;未新增建筑面積的建設項目,裝修和水、電、氣等設施投資不得高于50%;預期社會效益顯著。對申報小企業創業基地房租補貼項目,要求申報單位為經市經濟信息化委認定的小企業創業基地;入駐的小型、微型企業注冊在創業基地內,且與創業基地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已滿1年;入駐的小型、微型企業符合國家關于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入駐的小型、微型企業單個企業租賃面積不超過300平米。優先支持經認定的市級小企業創業基地。
3、對申報中小企業創新融資項目,要求申報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地在本市;依法納稅、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和結算在北京;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與金融服務機構正式簽訂承銷協議、募集說明書、信托貸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銀行貸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資金已實際到位。
要求申報金融服務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收費標準合理;積極開展中小企業創新融資服務,且能夠提供收費標準顯著低于市場同類融資服務收費標準的證明材料。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1、要求申報企業2010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性質屬于工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范圍(戰略新興產業項目可適當放寬企業注冊時間)。對申請投資入股的招商引資項目要求入資后企業在本市登記注冊,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和結算在本市。
2、企業近三年內在工商、稅務、銀行、海關等部門無不良行為記錄;經營狀況良好,原則上無連續虧損現象,處于建設期內的新建企業除外。對超出以上規定的企業,須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后確定。
3、申報項目要求已經工業和信息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且項目各項手續齊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低于500萬元(含),對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可適當降低,但要求總投資規模不低于500萬元(含)。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 3年,對有建筑工程的項目和GMP認證要求的醫藥項目可適當延長。
項目開工時間和建設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設投資的項目以開工證批準時間作為實際開工時間;其它項目原則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的時間為準,若核準或備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設期,項目建設起始日期為核準或備案時間。
4、對申請撥款補助支持的項目,要求申報企業在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或總投資)完成50%(含)以上后,才可進行項目申報。
5、項目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6、對申請貸款貼息項目要求已與銀行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貸款資金到位,并已經開始使用及付息。
五、項目管理程序和職責分工
1、企業網上申報。企業項目應在項目核準備案或開工建設后3個月內通過“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網上申報,并納入項目庫滾動管理。區(縣)主管部門、市經濟信息化委相關處室、市財政局相關處室可隨時對項目進行了解。
企業要對網上申報數據的真實有效性負責,并嚴格按照申報材料要求準備書面材料。
2、區(縣)初審和推薦。根據當年預算執行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將下發組織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區(縣)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對網上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要求企業報送書面材料。
根據項目實施對產業發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對區域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區(縣)主管部門負責對初審通過項目進行篩選和排序,擇優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正式行文推薦,推薦文件中要明確項目推薦理由。區(縣)主管部門要對推薦意見負責,并負責對外解釋推薦環節的相關問題。
3、項目審查。市經濟信息化委相關專業處室對區(縣)推薦項目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審查通過的項目,按照項目重要程度進行排序,并由處長和主管領導簽字。市經濟信息化委專業處室對審查結果負責,并負責對外解釋審查環節的相關問題。
4、項目評審。各專業處室審查通過的項目經市經濟信息化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財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項目申報單位要按照評審要求報送書面材料。要求評審單位對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或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
評審單位要嚴格執行評審條件要求,客觀公正披露項目單位和項目實施可能出現的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評審單位正常的評審活動。評審單位要對項目評審結論負責。
5、會議審定并報送市財政局。評審結果經市經濟信息化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后,對計劃安排項目正式行文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負責從公共財政預算執行角度進行審查。
6、下達預算指標。市財政局對審查通過項目下達項目預算指標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資金撥付前,貼息項目企業需提交承諾書,撥款補助項目企業需與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財政局簽訂合同書。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專業處室負責對項目承諾書和合同書進行審查,要求承諾書和合同書相關數據與企業項目評審后的數據原則一致。
企業收到資金后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7、項目監督和驗收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專業處室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驗收及監督管理,區(縣)主管部門應予以配合,市經濟信息化委規劃處、監察處、市財政局經建一處每年抽取部分項目進行檢查。具體要求按照有關辦法規定執行。
六、申報材料要求
(一)網上申報
在“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系統”注冊成功后,登錄填寫企業基本情況表、項目基本情況表、項目申報表、支出預算明細表等,并以附件形式上傳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電子版。
(二)上報書面材料
項目審查通過后,要求企業準備書面材料,并按照通知要求按時上報。報送材料要求合法合規并真實有效,用A4紙或A3紙打印或復印,并加蓋企業公章,上報材料不予退回。材料要求如下: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要求由有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編制。對于不符合評審深度要求的報告不予受理(報告內容深度要求詳見附件1)。
2、作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件資料,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單位基本情況統計表、固定資產投資登記表、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提供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已開工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等;
(3)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已投入資金支付憑證;
(4)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貸款到位憑證、付息憑證及銀行借款合同審查表(見附件2);
(5)擬購置設備的詢價資料;
(6)項目單位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件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3、申請引導性投資入股項目還需提供:公司章程、同意投資入股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新設立企業要求提供發起人協議書。
4、市經濟信息化委或評審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