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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渤海19-3油田溢油,為什么最高罰款只能20萬元?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海洋局局長劉賜貴說,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國務院已將修訂完善這部法律列入今年的工作計劃。
劉賜貴說:“從陸源污染物排海量的加大,到濕地、紅樹林等典型生態系統的破壞,再到海上溢油等大面積污染突損事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新問題新狀況層出不窮。”
劉賜貴認為,就《海洋環境保護法》而言,這部1982年出臺、1999年修訂的法律實施至今,在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呈現區域性、系統性、長期性的特征,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劉賜貴說,現行法律法規側重于工業污染防治,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面源污染、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多方面規定較為薄弱;在海洋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也大多不具可操作性,特別是海洋生態損害和補償立法還存在著空白;現行法律法規目標定位較低,不能滿足如渤海這種封閉型海灣治理的特殊需要,等等。
劉賜貴表示,目前進一步修法條件已基本成熟。國務院已將《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修訂列入今年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