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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熱點
>>關于普惠性 學前教育須明確公益性
【問題】企事業單位辦園逐步與單位分離或停辦,這造成了城市的幼兒園數量大量減少。一些地方政府簡單套用企業改制的做法,將幼兒園推向市場,減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在農村,約65%的適齡兒童還沒有機會接受學前教育,而且近年隨著進城務工人員的激增,農村學齡前留守兒童和流動兒童問題日益突出。
【建議】民進中央建議,在學前教育法里要明確學前教育是國家基礎教育的基礎,是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是公共教育服務的重要組成。
龐麗娟認為,我國學前教育體系急需在構建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過程中進行重構。她指出,學前教育立法要強調三方面的基本理念:強化學前教育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凸顯和增強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職責;以公平和均衡為基本立法價值取向,優先保障并向農村和弱勢群體傾斜。
龐麗娟著重闡述了第三點。目前城鄉之間學前教育的差距巨大,所以在資源配置、財政投入等方面應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傾斜,支持城鄉貧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流動和留守幼兒等弱勢群體接受學前教育,讓農村的孩子有園可入。
立法強調公益性,教育部基礎二司解釋,就是要通過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來體現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另外還將在政府的支持下,把原來民辦的收費標準降到與公辦園大體相當的程度,真正解決“入園貴”的問題。
>>關于資金 投入要以公共財政為支撐
【問題】在我國教育財政性經費的總量之中,學前教育經費所占的比例只有1.2%-1.3%,多年不曾增長。學前教育在國家財政性教育預算中也沒有單項列支,各地少有或沒有單項列支。人大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秦惠民說:“現在可以說幼兒園幾乎都是靠民辦,但政府并沒有給民辦幼兒園提供實際的幫助,法律上的支持也非常少。”
【建議】民進中央建議,學前教育法要建立以公共財政為支撐的學前教育投入保障機制: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明確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性教育預算中單項列支學前教育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明確規定逐步加大各級政府教育財政性投入中學前教育經費的比例;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每年新增教育經費優先投向農村學前教育。貧困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學前教育發展以政府投入為主。同時,明確建立政府和家長共同承擔的成本分擔機制。
目前,教育部已經指出,將國家助學的體系擴大到學前教育領域。
另外,學前教育還應建立公辦為主、公辦民辦共同發展的辦園體制。基于我國國情,城鄉差距顯著,城鄉實行不同的辦園體制:農村地區以政府投入、政府辦園為主,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到農村開辦幼兒園;城市、縣城地區則應多種形式辦園,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廣泛發動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多渠道投入,形成公辦和民辦共同有序發展的格局。
>>關于教師 幼兒教師應享受同等待遇
【問題】教師身份與地位不明確,待遇普遍偏低,培訓、福利等基本權益缺乏保障。占我國幼兒教師總數80%的廣大農村幼兒教師,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教師身份。
【建議】龐麗娟認為,學前教育教師也是學前教育立法中必須要有的內容,在法律中應當明確教師的身份與地位;明確資質、聘任與考核等要求;明確幼兒教師應當享受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政治、經濟待遇,并對其工資、醫療、養老與失業保險、職稱、培訓等基本權益作出明確規定。
■其他方面
學前教育專管專干
【問題】學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嚴重不足,要么是沒有專職管理人員,即使有了專職干部又往往不“專干”,身兼數職,難以面對目前學前教育復雜的局勢。
【建議】龐麗娟認為,學前教育法中應該明確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對發展學前教育事業的責任,規定教育、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和衛生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學前教育的管理體制與機構也應明確,中央、省、地、市應設立學前教育專門行政管理機構,縣級應有專門機構或專職干部。
嚴格監管辦學資質
【問題】根據2008年的數據,各種社會力量所辦的幼兒園目前已占全國幼兒園總數的62.17%。社會力量辦園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學前教育事業資源的不足,但對這些幼兒園缺乏有效的管理與規范,這既不利于很好地保障其權益,也嚴重影響其辦園積極性與教育質量。
【建議】學前教育立法要明確學前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教師、設施、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資質要求與準入標準,以及登記注冊、審批與管理、撤銷的程序與要求等,要在法律中確定學前教育的督導評估與問責制度,明確規定建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與質量的評價制度。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周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