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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如何產生?
中央政治局是黨的中央組織和中央領導機構的組成部分。1927年4月黨的五大開始設立。五大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選舉正式中央委員一人為總書記及中央正式委員若干人組織中央政治局,指導全國一切政治工作,并選舉正式中央執行委員若干人為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候補政治局委員參加政治局會議時,只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正式政治局委員離職時候補政治局委員依次遞補。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組織中央常務委員會處理黨的日常事務。黨的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十二大以來的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中央政治局要定期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實行集體領導原則,中央政治局會議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必須忠實地貫徹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中央政治局決定的有關中央領導機構人員變動和作出的有關黨內重大問題的決定,須經中央委員會全會予以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