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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要嚴格執行《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嚴禁醫療機構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的饋贈和贊助,不得收取回扣、獲取利益。嚴禁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在醫療機構做各種形式的推銷、宣傳,不得張貼廣告或發放有關資料,不得展示、推銷母乳代用品。嚴禁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向孕婦和嬰幼兒家庭推銷宣傳母乳代用品,不得將母乳代用品提供給孕婦及其家屬。
通知提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要依據有關規定,從嚴查處。情節嚴重的,降低醫療機構評審等次,追究相關責任。對涉及商業賄賂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