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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衛生廳日前出臺了《醫療機構重大安全事件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明確發生13類重大醫療安全事件后,將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等不同層面的責任和追究辦法。該辦法從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衛生廳要求重大安全事件發生后, 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并及時妥善處置,不得隱瞞或者延報。
對醫療機構的責任追究,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撤銷醫院等次、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對醫療機構負責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對醫療機構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由醫療機構視責任程度,給予警告、降級、調離工作崗位直至開除的行政處理;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吊銷執業證書。
新聞鏈接
13類重大安全事件
超范圍開展診療科目,聘用無相應資質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導致患者傷亡;因推諉病人、中斷治療,導致患者死亡;發生新生兒丟失、拐賣的;出具虛假診斷報告、醫學證明、檢驗報告,對患者假診斷、假治療、假手術,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危害;發布虛假醫療廣告、開展虛假宣傳和診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后果;醫院院內感染暴發,未按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置;非法開展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進行買賣或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偽造醫療文書,騙取醫保、合療資金;使用未經準入的設備、技術和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非法外流,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危害;發生重大火災、鍋爐、高壓氧艙(含火災、患者窒息)等壓力容器爆炸,導致人員傷亡;發生醫用有毒有害化學品、病原微生物泄漏,放射源丟失,醫療廢物違法違規外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疾病傳播或人員傷亡;其他重大安全事件。(記者 梁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