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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9月2日訊 據衛生計生委網站消息,衛生計生委日前制定《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并在官方網站公布對這一辦法的解讀。解讀指出,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有助于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患者對他人及社會的危害,保護公共安全。
以下是解讀全文:
一、為什么要制定《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為做好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工作,特制定《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發病報告的范圍是什么?
《辦法》將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范圍界定為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即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種類有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持久的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6種。
上述6種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報告;不符合的,應當按照現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自愿登記管理。
三、為什么要實行發病報告?
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嚴重,尤其在急性發病期需要盡快盡早進行救治,否則有可能危害個人及他人。對這部分患者進行發病報告,對優先提供救治服務十分必要。二是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發病報告,有助于衛生、民政、殘聯及社區治安管理等部門加強合作,共同對患者進行救治、幫扶和管理,有助于最大限度減少此類患者對他人及社會的危害,保護公共安全。
四、《辦法》起草過程是怎樣的?
《辦法》制訂過程中,我委多次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相關部委意見,書面征求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意見。7月9日上午,委主任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辦法(送審稿)》。8月1日《辦法》正式印發。
五、《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有15條。其中,第一條為《辦法》的制訂目的,第二條提出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信息是國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的組成部分,第三、四條明確了嚴重精神障礙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第五、六、七條規定了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程序,第八條規定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后的管理,第九條強調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的保護,第十、十一、十二條明確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責任報告單位等在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中的職責,第十三條明確現行的重性精神疾病自愿登記管理制度保持不變,注重與現行政策的銜接,確保現有工作正常開展,第十四條對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進行解釋,第十五條明確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六、如何進行發病報告?
(一)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單位指定相應科室承擔本單位的嚴重精神障礙確診病例的信息報告工作,相應科室指定專人負責信息錄入或報送。
精神科執業醫師是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的責任報告人。精神科執業醫師首次診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后,將患者相關信息報告負責信息報告工作的科室。
(二)報告程序
1.診斷
責任報告單位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診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相關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接到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患者相關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2.再次診斷或鑒定
責任報告單位發現已報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經再次診斷或者鑒定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送當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進行修正。
3.出院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的,責任報告單位在患者出院后10個工作日內將出院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書面報送所在地的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
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收到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出院信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信息系統。
七、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病報告后有何服務與管理?
《辦法》規定,縣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應當在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出院后15個工作日內,將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按照《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五條及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要求,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藥和開展康復訓練。
八、《辦法》對患者隱私保護有何規定?
《辦法》規定,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嚴重精神障礙責任報告單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保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