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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遭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高達2億人,主要為接觸粉塵工人,近四成的職業病患者沒有獲得任何賠償
在深圳市職業病醫院,來自湖南耒陽的徐瑞乃拿著自己的胸片,兩眼無神地望著兩個布滿白色斑點的胸片。他知道,這些白點慢慢會聚集成一塊塊疤痕,像石頭一樣硬。
和他有著同樣命運的工友還有不少。他們都來自湖南耒陽市,在深圳從事風鉆作業。幾年后,他們陸續來到深圳職業病醫院體檢。
但是,很多風鉆工在維權的第一道門檻便被攔住了,因為他們沒有勞動關系證明,這也是幾乎所有塵肺病患者遇到的最大障礙。有人在家里的碗柜中找到一張工作證,有人找到了暫住證、工地出入證、工資單或者是飯卡,但更多的人則找不到物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患者要想得到賠償和救助,首先要到有資質的醫院進行職業病診斷。只有出示由用工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證明患者和用工單位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才能最終被確定。
這100多名風鉆工人,因無法證明勞動關系,最終接受了深圳市相關部門提供的幾萬元補償金。
我國現有存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企業約1600萬家,其中在從事勞動過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高達2億人,其中70.2%為塵肺病人。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的賠償必須納入工傷保險范疇。
從程序上來說,要做工傷鑒定,必須要做職業病診斷或職業病診斷鑒定,而要做職業病診斷必須提供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但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主要由用人單位掌握,無用人單位提供或用人單位不配合,農民工就無法有效地維權,主要癥結在于無法提供職業病危害接觸史,這似乎是一個打不開的死結。
據統計,全國農民工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人數僅占總數的24%。同時,現行工傷保險的賠付標準較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門檻較高。農民工患上職業病后,一般無力承擔巨額的醫療費用。從職業病鑒定診斷到工傷認定,再到損害賠償,維權成本過高,即便搭上時間搭上錢,也是白折騰一趟。
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研究員指出,很多職業病患者認定工傷困難。工傷認定須在做出職業病診斷后的一年內進行,一些患者如果不知情或者因為治療的原因未能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則很有可能因為超過申請期限而不被受理。
根據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職業病調研報告,我國職業病患者平均年齡為37.5歲,37.8%的職業病患者沒有獲得任何形式的賠償。而獲得一次性賠償的患者,平均每人領取到的賠償也只有90742元。領取了一次性賠償的患者,有78%表示這些賠償無法保障其后續的醫療和生活,47.5%表示這些賠償最多只能維持兩年以內的醫療和生活。
在職業病診斷中,最大的難題是需要本人或所在單位提供職業危害接觸史等證明。“取證難”成為職業病診斷的“攔路虎”
從2009年河南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之后,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監管難、獲賠難、維權難等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而這些材料大部分都在用人單位手里,用人單位提供診斷鑒定材料無疑是“自證其罪”。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提供的職業病調研報告顯示,“取證難”成為職業病診斷的“攔路虎”。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正常程序全部走一遍,時長可達1149天。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仲裁申請,工傷處理程序最長則需要1514天。如此苛刻的條件下,很多人還未走完這條路便已不在人世。
這份職業病調研報告顯示,在提出診斷申請的患者中,48%曾經因為材料不齊全而被職業病診斷機構拒絕受理過,其中因為缺少勞動合同、職業史證明而被拒絕的達到83%。
李濤說,用人單位不提供材料,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按照“舉證責任倒置”進行職業病診斷,做出符合勞動者利益的診斷。但職業病診斷機構取證時,經常會碰到企業對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否定的回答。對于這種材料方面的爭議,診斷機構作為技術機構,很難判斷來自“職業”相關材料的真偽,因此執行起來有一定的擔心。
職業病是“職業”與“病”的結合,“職業”代表了該患者所處的勞動法律關系,而“病”則指的是法定職業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建飛認為,勞動者不能隨便找個醫院驗出自己是塵肺,就認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也不能拒不提供材料,逼迫勞動者“開胸驗肺”。
李濤指出,在職業病診斷中,最大的難題是需要提供職業危害接觸史等證明。他建議,農民工要注意保存好打工的證據。農民工可以將打工期間的工資條、胸卡或者出入證等留存下來。證件雖小,卻可能在將來維權時成為關鍵的證據。
我國在職業病認定中,一直沿襲“誰主張誰舉證”的做法。在這方面,國外的經驗值得借鑒。2007年,巴西建立了“保障疾病與技術聯系體系”。此前,患病的勞動者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疾病與工作有關。該體系建立后,勞動者所在企業必須證明為職工提供的工作條件不會造成某類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