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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顯示,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能力相對滯后。莊先委員建議,飲水工程資金投入應當向農村適當傾斜。要優先在農村建設水廠,還要有飲水工程管理維護經費,否則建好的工程會很快老化失修。
飲用水安全需要法律保障。全國人大代表趙喜忠建議,盡快制定或修改完善關于飲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配套政策。他說:“現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的年限都很長,修改次數也多,執行時間不統一,希望制定一套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確保飲用水的安全。”
“要加強立法。”朱永新委員說,“我們現在還沒有關于飲用水安全的法律。建議人大盡快啟動關于飲用水安全立法的調研論證。”
分組審議時,多名委員針對現行飲用水安全管理體制提出了建議。
“保障飲用水安全的環節多、范圍廣,涉及的部門多,卻無一個部門主管!”謝克昌委員說,飲用水安全方面涉及水利、林業、農業、環保、建設、國土等多個行政管理部門,這些部門之間信息難共享,溝通不順暢,效率不高,監控和應急不完善。要設立或指定飲用水安全的專管部門,建立溝通順暢、運行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