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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管理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結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長期性的認識,本著對人民群眾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將結核病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要根據本規劃提出的目標,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結核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要建立健全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明確部門分工,協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確部門職責,加強防治合作。衛生部門負責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將結核病防治納入衛生發展規劃,作為重點疾病加以控制。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基本建設分級管理原則,負責加強結核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完善相關產業政策,支持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增強抗結核藥品的生產供應能力。財政部門根據結核病防治需要、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合理安排補助資金并加強資金監管。教育部門負責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在衛生部門指導下落實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門負責協調衛生等部門,共同推進科技重大專項等科研項目對結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在衛生部門指導下,對監獄、勞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的被監管人員及戒毒康復場所的戒毒人員開展結核病檢查和治療。民政部門負責加大對貧困結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貧困結核病患者納入低保,提供醫療救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負責按規定將結核病患者納入醫療保險范圍,支付相關的診療費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對抗結核藥品的審批和監管,保證抗結核藥品的質量。廣電等部門負責開展結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大力普及結核病防治知識。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為貧困結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義救助,開展健康教育和人道關愛活動。
(三)明確機構職責,完善服務體系。各地要加強省、市、縣三級結核病防治網絡建設,逐步構建定點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防治服務體系。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負責肺結核患者疫情報告,并將其轉診至當地衛生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肺結核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和登記。原則上每個縣(市)應確定至少1家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診斷治療一般結核病患者;省級、地市級衛生部門根據本地區域衛生規劃和結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確定定點醫療機構診斷治療耐多藥肺結核及疑難、重癥結核病患者,并應優先考慮當地具有臨床診療資質的結核病防治所、結核病專科醫院、傳染病院以及具備收治傳染病患者能力的綜合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轉診、協助追蹤肺結核患者,并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制定的治療方案,對本地肺結核患者的治療進行督導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部門領導下負責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規劃管理、疫情監測與處置、實驗室質量控制、防控技術指導、宣傳教育、績效評估等工作。
(四)保障經費投入,有效整合資源。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投入為主、分級負責、多渠道籌資”的經費投入機制,將結核病防治經費納入政府的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地方財政也要逐步加大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繼續保障患者發現、治療管理、疫情監測、培訓、督導、宣傳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實,完善對基層醫務人員發現和管理患者的激勵機制。加大對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建設的投入,對定點醫療機構承擔的結核病防治任務進行合理補償,保障其高質量完成結核病診療任務。建設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的結核病檢測實驗室,落實相關工作經費,逐步使省、市和縣級實驗室分別具備開展結核菌快速檢測、藥敏試驗和痰培養的能力。動員和引導社會各界為結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統籌安排國際國內防治資源。加強資金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減輕患者負擔。各地在執行國家現行結核病免費診療政策的基礎上,可根據當地實際適當擴大診療費用減免項目。衛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做好公共衛生專項與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落實公共衛生結核病防治項目,對不屬于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結核病患者醫療費用,可按照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相關規定予以支付。結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調整,逐步增加二線抗結核藥品的種類。民政、衛生部門和紅十字會等要對貧困結核病患者給予醫療、生活救助,幫助減輕患者負擔。
(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防治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結核病防治隊伍的建設,合理配置防治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均要設置專門科室和人員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要將定點醫療機構結核病實驗室納入全國結核病實驗室網絡管理,不斷提升實驗室工作質量。加強各級結核病防治人員的培訓,全面提升專業技術能力。加強學術帶頭人和創新型人才培養,積極引進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國結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勵機制,完善包括結核病專職防治人員在內的衛生防疫津貼制度,提高基層人員的補助標準,調動防治人員的積極性,穩定防治隊伍。
(七)保障生產供應,規范藥品管理。擴大國產抗結核固定劑量復合制劑的生產供應,加快二線抗結核藥品的國產化進程。強化抗結核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證藥品質量。對進口抗結核藥品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五、監督與評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規劃要求,將工作目標和任務層層分解到具體部門,落實各項工作責任。衛生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每年對本地區防治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圓滿完成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不定期地對各地區的規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并于2015年組織開展評估,結果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