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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婦幼衛生
(一)婦幼保健。2010年,孕產婦產前檢查率94.1%,產后訪視率90.8%。與上年比較,產前檢查率、產后訪視率有所上升(見表15)。2010年住院分娩率為97.8%,其中:市99.2%,縣96.7%。與上年比較,住院分娩率增加1.5個百分點,其中:市增加0.7個百分點,縣增加2.0 個百分點。2010年,3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率達81.5%,比上年增加4.3個百分點;孕產婦系統管理率達84.0%,比上年增加3.1個百分點。
|
2010 |
2009 |
產前檢查率(%) |
94.1 |
92.2 |
產后訪視率(%) |
90.8 |
88.7 |
住院分娩率(%) |
97.8 |
96.3 |
市 |
99.2 |
98.5 |
縣 |
96.7 |
94.7 |
3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率(%) |
81.5 |
77.2 |
孕產婦系統管理率(%) |
84.0 |
80.9 |
(二)兒童死亡率。據婦幼衛生監測統計,2010年,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16.4‰,其中:城市7.3‰, 農村20.1‰;嬰兒死亡率13.1‰,其中:城市5.8‰, 農村16.1‰;新生兒死亡率8.3‰,其中:城市4.1‰,農村10.0‰。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嬰兒死亡率、新生兒死亡率較上年均有下降(見表16)。
表16 監測地區孕產婦和兒童死亡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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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城市 |
農村 |
|||
2010 |
2009 |
2010 |
2009 |
2010 |
2009 |
|
孕產婦死亡率(1/10萬) |
30.0 |
31.9 |
29.7 |
26.6 |
30.1 |
34.0 |
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 |
16.4 |
17.2 |
7.3 |
7.6 |
20.1 |
21.1 |
嬰兒死亡率(‰) |
13.1 |
13.8 |
5.8 |
6.2 |
16.1 |
17.0 |
新生兒死亡率(‰) |
8.3 |
9.0 |
4.1 |
4.5 |
10.0 |
10.8 |
八、衛生監督
(一)公共場所衛生監督。2010年,全國公共場所衛生被監督單位115.8萬個,從業人員647.3萬人,持健康證人數占97.0%。對公共場所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259.0萬戶次,合格率為91.7%。依法查處案件4.3萬件,結案4.2萬件,依法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案件3.8萬件。
(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2010年,全國生活飲用水衛生(供水)被監督單位6.9萬個,從業人員23.7萬人,持健康證人數占90.8%。生活飲用水經常性衛生監督17.6萬戶次,合格率為91.0%。對涉水產品進行抽樣監測2562件,合格率95.4 %。
(三)消毒產品衛生監督。2010年,全國消毒產品被監督單位 9113 個,從業人員13.9萬人,有效衛生許可證9147 份。消毒產品經常性衛生監督7.3萬戶次,合格率為90.7 %。對 14.3萬件消毒產品進行監測,合格率為92.0%。
(四)學校衛生監督。2010年,全國被監督學校27.54萬所,58.8%的學校已建立學生健康檔案,75.6%的學校開設健康教育課,80.3%的學校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依法查處案件2873件,結案2811件,其中依法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案件1709件。
(五)職業衛生監督。2010年,全國職業衛生被監督單位24.0 萬個,職工總數3739.6萬人,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人數占35.7%。依法查處案件6859件,結案6661件,其中依法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案件5883件。
(六)放射衛生監督。2010年,全國放射衛生被監督單位 5.1萬
個,職工總數731.7萬人,放射工作人員占3.3%,放射工作人員持證上崗率82.7%。依法查處案件2694件,結案2605件,其中依法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案件2151件。
(七)醫療服務、采供血和傳染病防治監督。2010年,依法對醫療服務作出衛生行政處罰并結案6.1萬件,其中未取得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1.1萬余戶次,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1.5萬件,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1.6萬件。依法對采供血作出衛生行政處罰并結案61件,依法對傳染病防治作出查處案件2.84萬件,結案2.78萬件,其中依法作出衛生行政處罰案件2.75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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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其他機構。
(2)公立醫院指經濟類型為國有和集體辦的醫院(含政府辦醫院)。
(3)民營醫院指公立醫院以外的其他醫院,包括聯營、股份合作、私營、臺港澳投資和外國投資等醫院。
(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街道衛生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門診部、診所(醫務室)。
(5)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健康教育機構、婦幼保健機構、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衛生部門主管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心。
(6)政府辦指衛生、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兵團等行政部門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
(7)衛生人員包括衛生技術人員、鄉村醫生和衛生員、其他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按在崗職工數統計,包括在編、合同制、返聘和臨聘半年以上人員。
(8)衛生技術人員包括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護士、藥師(士)、技師(士)、衛生監督員、其他衛生技術人員。
(9)執業(助理)醫師指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實際從事臨床工作的人員,不含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10)注冊護士指取得注冊護士證書且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不含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但實際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11)每千人口衛生技術人員數、執業(助理)醫師數、注冊護士數、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人員數、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按公安部戶籍人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