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新華網北京3月9日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和衛生部9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切實取消就業體檢中乙肝項目檢測,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就業體檢中乙肝項目檢測行為發生。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0年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12號文件),明確要求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就業體檢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五項”和HVB-DNA檢測等。12號文件的實施推動了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環境得到進一步的改善。
但是,由于存在認識誤區或受利益驅動,部分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仍通過多種借口和手段檢測求職者的乙肝項目,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受侵害現象仍時有發生。
這位負責人說,當前是各類勞動者求職就業的高峰期,為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再次聯合發出了《關于切實貫徹就業體檢中乙肝項目檢測規定的通知》,進一步要求各地、各類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12號文件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活動及用人單位招工行為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對用人單位違規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通知》要求,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將醫療衛生機構政策執行情況納入現有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評價體系;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完善體檢項目和體檢表格,明確區分就業體檢和其他健康體檢,有條件的地區,可制定統一的就業體檢表。醫療衛生機構進一步完善乙肝項目檢測知情同意制度,體檢報告要密封交受檢者本人或受檢者指定的人員。
《通知》還要求教育部門將就業體檢相關政策納入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內容,提高高校畢業生維權意識和能力。
《通知》強調,各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確保投訴舉報渠道的暢通,公開發布違規行為查處結果,鼓勵新聞媒體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