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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報告以表格形式羅列了目前工傷處理實務的操作情況。在一般情況下,工傷處理的程序最多可以達到9項,分別是工傷認定行政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再次申請鑒定、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民事訴訟二審。
“如果走完上述全部程序要經過1149天,加上職業病鑒定程序需225天,職業病鑒定前置的工傷處理程序總計要用1374天。”葉明欣告訴記者。
調研報告提出,職業病患者的診斷和工傷認定兩個程序應該得到簡化,加以合并,由勞動部門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共同對患者的申請作出一次性的認定,從而使患者盡早獲得治療和賠付。
一次性待遇賠付被濫用
經過漫長而艱辛的索賠程序,職業病患者獲賠的情況卻并不樂觀。調查顯示,獲賠患者中絕大多數屬于一次性賠付,平均每人領取到的賠償金額為90742元。領取了一次性賠償的患者中的78%表示這些賠償無法保障其后續的醫療和生活,47.5%的人表示這些賠償最多只能維持兩年以內的醫療和生活。
“死不了,活不好”,是很多職業病患者不得不面對的現狀。
深圳一名塵肺一期患者通過法律援助,打了三年的官司,獲得7萬元賠償;
河南一名塵肺一期礦工多次找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獲得7.5萬元賠償,其中的5.5萬元還是由包工頭付的;
“我不希望上法庭解決,一次給幾萬元了結,以后生活怎么辦?物價一直在漲……廠方只要按月支付生活費就行。”重慶一名塵肺一期患者說。
“職業病是特殊的工傷,不同于斷手斷腳,很多病會升級,不能簡單地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在廣東惠州打工的一位湖南籍鎘中毒患者說。
職業病患者大多數是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4年就出臺有關文件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予以規范——1至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
“一次性賠付金額遠遠低于長期支付即按月領取的總數,許多患者是在不知道自己可以按月領取的情況下,不得不選擇了一次性待遇?!比~明欣告訴記者。
北京市的一位塵肺病患者趙先生,45歲,塵肺二期,四級傷殘,患病前月薪5000元,根據北京市的規定只獲得了一次性共計133596元的賠償。如果按月領取,累積到60歲其領取到的總額應為76萬余元;而且如果不選擇領取一次性待遇,他的工傷保險關系不會被注銷,還可以報銷其后續的醫療費用。但可惜的是,他在領取賠償金時,相關方面并未告知其可以選擇按月領取,甚至告訴他,如果不及時領取一次性待遇,以后一分錢也拿不到。
記者還注意到,在職業病五至十級患者中,34.4%被用人單位非法解除了勞動關系,此外,他們中的34.4%的用人單位注銷了。對于他們來說,這無疑是雪上加霜,因為按照法律規定,他們不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每月傷殘津貼,無法按月從單位領取到傷殘津貼或者工資。五至十級的職業病患者,雖然傷殘等級較一至四級患者輕,然而由于病情多不可逆,甚至會逐漸惡化,他們仍然需要持續不斷的治療。
調研報告指出,在立法上,對于五至十級職業病患者如何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否則,這些職業病患者即使得到了工傷保險待遇,一旦病情惡化,仍難逃晚景凄涼、家貧人亡的結局。在執法層面,政府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惡意注銷行為的處罰。
應盡快明確安監部門的監管地位
當你發現自己患有職業病時,找過誰求助?
調查結果顯示,求助于勞動部門的人數最多,占50%,衛生部門26.2%,安監部門12.2%。獲得響應的情況是,14.5%的職業病患者獲得了勞動部門的幫助,得到衛生部門幫助的有7.6%,得到安監部門幫助的有2.3%。
“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勞動者樸素的法律意識,職業病損害的應該是一種勞動權利,所以他們才會想到首先去找勞動部門。從調查中可以看出,職業病患者并不了解負責職業病防治的主要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比~明欣說。
2001年頒布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生產環節的衛生標準與普通的衛生標準不一樣,什么樣的企業應該有什么樣的防護設施,衛生部門很多時候并不了解詳情;如果企業違規生產,衛生行政部門既沒有頒證權,也沒有處罰權,責令整改,企業根本不當回兒事。” 葉明欣說。
鑒于這樣的現實,衛生部(2005)31號文件(《衛生部、安監局明確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明確指出,安監部門負有“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職責。中央編辦(2010)104號《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再次明確了安監部門在職業病監管方面的職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可以這么說,從2005年開始,生產作業場所的職業病的監管工作在文件上已經從衛生行政部門轉到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但目前的情況是,基層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能力上顯然與其應負的職責存在較大的落差,近幾年,職業病防治工作幾乎處于一種真空狀態。”黃樂平說。
據黃樂平介紹,此次調查發現,目前縣一級的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處于邊緣化狀態,對于地方上的一些職業危害嚴重的利稅大戶,根本無從行使監管職責,更多的作用是善后。只有出現了大規模的職業病案件后,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才會由地方政府牽頭處理,但牽頭的往往是信訪局,而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只是列席參加,處理相關善后事宜時才體現出應有的工作職責。
更應該引起重視的是,大量職業病案例,尤其是煤礦集體案件,都存在著單位注銷后政府買單的情況,這反映出地方政府在作出煤礦關閉等行政行為時,嚴重缺乏職業病防治意識,致使無良企業順利注銷,最終加大社會成本。
“當務之急是《職業病防治法》應盡快明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管主體地位,使其權責統一,能真正擔負起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為職業病患者提供暢通救濟渠道的職責。”黃樂平說。(文中職業病患者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