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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京華時報訊(記者 葉洲 李秋萌)昨天,記者從衛生部獲悉,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已經印發了《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指導意見》,意見稱我國將“因藥而異”確定基本藥物的采購方式。同時,基本藥物采購將建市場清退制度。
對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價或惡意壓價,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等行為,一次違規嚴厲警告,并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違規的將情況向社會公布,全國所有省(區、市)兩年內不得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藥品的招標采購。
此外,我國還將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信息系統。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區、市)不得采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