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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七)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要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藥物采購中的積極作用。在采購計劃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要有相當比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參與,具體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采購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八)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合同。采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并負責合同的執行。如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不能滿足臨床用藥需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采購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追加合同,各供貨企業原則上不得拒絕。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要制定并推行標準合同文本。
(九)嚴格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并在購銷合同中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供貨企業按照合同要求將藥品配送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交貨驗收并出具簽收單,采購機構根據簽收單付款,原則上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具體天數要在合同中約定)。未能按時付款的,采購機構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采購機構要設立專用賬戶,制定具體付款流程和辦法,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貨款進行統一支付。各地可以設立一定的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確?;舅幬镓浛罴皶r足額支付。
(十)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次違規嚴厲警告,并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違規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布,全國所有省(區、市)兩年內不得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本省(區、市)任何藥品的招標采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懲處。
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對參與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采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嚴懲,并公開其不良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信息系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完善全國統一的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電子監管碼)和藥品電子監管平臺,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區、市)不得采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鼓勵各省(區、市)進一步拓展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的功能,打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藥物生產及批發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十二)規范基本藥物質量標準和包裝規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逐步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標準。衛生部要逐步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根據基層用藥的實際需求,確定基本藥物的標準劑型、標準規格和標準包裝。在國家未出臺規范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之前,各省(區、市)每種基本藥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
(十三)建立基本藥物采購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在采購結束3日內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并抄國務院醫改辦公室。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藥物采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環境。
(十四)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定價方式,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指導價格水平,指導各地合理確定集中采購價格。對獨家品種以及經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要探索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促進基層醫務人員合理用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契機,引導和規范基層醫務人員用藥行為。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盡快推進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在基層普遍使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系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進行監管。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三、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實。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涉及多方利益調整,將會遇到多種困難和阻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堅定信心,精心組織實施。要加強宣傳培訓,爭取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蹤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因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產生的矛盾,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按照本意見精神,抓緊研究制定本省(區、市)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的具體辦法,原則上應在本指導意見印發后30個工作日內出臺,并抄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和衛生部備案。經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批準,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可以單獨組織實施。各地要力爭2010年12月底前按照本意見規定的采購辦法完成一個采購周期的基本藥物采購。
(二)落實各方責任。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采購負總責。采購機構對基本藥物采購直接負責,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采購,保障基本藥物的質量和供應,合理有效降低采購價格。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采購機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和指導,開展定期評估,確保基本藥物采購工作順利實施。發展改革(醫改辦公室、價格)、財政、社會保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監察等有關部門也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強對采購主體和采購全過程的監督。
(三)鼓勵積極探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探索降低基本藥物采購價格、保障供應和質量的有效措施,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實際購進價格銷售基本藥物。鼓勵通過發展現代物流等多種手段,進一步降低藥品流通成本,實現藥品流通公開化、透明化,引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兼并重組,加快結構調整,規范基本藥物生產流通秩序,促進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健康發展。各地要堅持全國統一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反對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
(四)加強考核評估。國務院醫改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把基本藥物采購情況作為醫改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各地基本藥物采購情況進行考核,并與資金補助掛鉤。要選擇部分省(區、市)進行重點聯系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于2010年12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報國務院醫改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