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文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稱《食品安全法》)后,短短的幾天時間里,這部將替代現行《食品衛生法》的法規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話題。
記者昨日采訪多個食品行業監督部門和企業相關負責人了解到,他們均認為《食品安全法》對食品行業的監管更加完善,但在監管部門多層管理、食品召回細則制定等方面則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熱議1 假一賠十應不應設限?
《食品安全法》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著名法律專家尹學謙律師表示,過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規定“假一賠二”,“錯一賠二”,現在法律里提高了5倍,可以索賠10倍,這統一和完善了規范。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索賠額不應設限。“在現實中,雖然商品和服務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了嚴重傷害,國內企業賠付的是直接損失和象征性的罰金,但歐美國家的企業和責任人則可能因此遭遇比‘損失額’高幾十甚至幾百倍的‘天價索賠’,因此國內的做法可參照國外的做法不設一個懲罰的標準基數。”
廣東省衛生監督所所長張永慧也表示,對生產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企業的處罰金額,應該從這些產品對消費者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企業是有意而為還是無意之舉等方面進行考量。
熱議2 監管部門多層管理如何解決?
《食品安全法》第70條規定: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已經抽查檢驗并獲得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其他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另行抽查檢驗;《食品安全法》第73條規定,縣級以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對于《食品安全法》的發布,食品行業普遍表示出歡迎,但監管的歸屬權也成為行業擔憂的一個熱點話題。珠海加林山桶裝水有限公司總經理任海濱認為,食品安全法究竟是衛生部門還是技監部門的操作權力,《食品安全法》里面沒有詳細注明,管理機構設置不清晰,造成交叉混亂管理的局面。
“按道理來說執法部門應該是衛生部門,但工廠同屬技術監督部門管理,QS準入的許可屬于技術監督局管理,每年由他們來年審。如果發生沖突時,究竟由誰去界定和判斷?”
他表示,如果機制問題沒有解決好,就會給企業提供鉆漏洞、推責任的機會,“法律很好,但是由誰負責沒搞清楚,最終將會出現扯皮”。
張永慧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多部門管理確實讓食品行業的監管有缺陷,最好的辦法是由確定的政府部門統管食品行業。但他認為,所有法規都不可能做到絕對完善,只能立足于解決當前的問題,就目前中國整個大環境、從國務院行政改革的大方向來看,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的。但從《食品安全法》當中我們可以看到,《食品安全法》也在加大監管部門的責任,明確各部門的職責,這些條款都能彌補多部門管理的一些缺陷。
熱議3 食品召回制度缺乏具體細則?
《食品安全法》第51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召回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使用該食品,并記錄通知情況。”
廣州鷹金錢企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周燦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家確定建立食品回收制度是對的,這是與國際先進接軌的做法。”
張永慧認為,食品行業的健康發展極其需要構建誠信體系,畢竟政府監管部門的精力有限,監管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
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制定食品召回制度是好事,但現在缺乏具體執行的細則,難保所有企業都按規辦事。“食品召回制度肯定要建立執行細則。”張永慧表示。“只要《食品安全法》能正式出臺,有了綱領性的文件,執行細則一定會跟進制訂,屆時應該由監管部門、生產企業、行業協會、消費者共同參與制訂。”
縱觀整個食品行業,現在能做到發現不安全食品主動召回的企業并不多見,主動召回問題食品對企業品牌和聲譽是個極大的考驗。張永慧認為,食品召回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損失和危害,因此對于主動召回的企業政府和各界應該給予支持和誠信企業的認可,而政府監管部門也應該從輕處罰。
-業界建議
應加強監管小企業山寨廠
對于此《食品安全法》未來正式實施后能否對食品安全產生十分明顯的影響,廣州鷹金錢企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周燦宇向記者透露了他的擔憂。他表示,其實,國家對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是很多的,質量管理部門、衛生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以及進出口管理部門,幾乎每個部門都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在實施,按常理來說在如此完善的法律監管下,食品安全應該是萬無一失的,但是實際的情況卻非如此。
周燦宇解釋說:“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多頭管理問題,誰都在管食品安全,但卻沒有一個部門能統管起來,以致于會存在一些大家都監管不到位的地方,而一些不良企業就會去鉆法律的空子,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
而廣州市一大型食品企業的負責人張總經理告訴記者,這個《食品安全法》對于這類企業來說只能起到一個提醒作用,不少企業的內部標準往往會對國標高出許多。
他進一步表示:“反觀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問題基本都出現在一些小企業、特別是山寨企業身上,他們為了與主流品牌進行競爭,低廉的價格是他們最常用的武器。而為了降低成本他們會在原料或者工藝上做文章,他們沒有能力去監管產品質量。而這些廠的數量是驚人的,如果《食品安全法》能加強對這方面的監管力度,食品安全才能有更好的保障。”(黃麗嫦 李星慧 吳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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