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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金所正式對外發布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自律監管的角度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確保期貨保證金資金存管安全以及期貨市場的平穩運行。
2012年10月,國務院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認定的行政審批項目。為做好后續銜接工作,中金所根據證監會有關要求,在廣泛征求業界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要求申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申請行”)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相關監管要求,并從總資產規模、凈資產規模、營業網點匹配度等方面規定了具體標準。同時,為滿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需求,《管理辦法》規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托管銀行申請僅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可以豁免總資產規模、凈資產規模、營業網點匹配度等方面的要求。
中金所通過《管理辦法》的發布,建立了期貨保證金存管資格的準入標準,細化了期貨保證金存管在業務和技術上的要求,完善了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應急處理機制,明確了交易所對存管銀行的監督機制,強化了交易所對存管銀行自律監管的能力,有利于促進期貨市場的長遠發展。記者李俠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