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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證監會網站消息,根據在上市公司巡檢中發現的線索,2012年9月14日,證監會對萬福生科(湖南)農業開發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萬福生科)涉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立案稽查。該案為首例創業板公司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的案件。萬福生科發行上市過程中,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審計機構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及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等三家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涉嫌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相關材料存在虛假記載,后續分別被立案調查。
上述案件行政調查現已終結。2013年4月,證監會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處罰決定。
一、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
(一)萬福生科《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萬福生科為了達到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條件,根據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決策并經財務總監覃學軍安排人員執行,萬福生科2008年至2010年分別虛增銷售收入約12,000萬元、15,000萬元、19,000萬元,虛增營業利潤約2,851萬元、3,857萬元、4,590萬元。
(二)萬福生科2011年年度報告、201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在上述財務數據中,其披露的2011年年報和2012年半年報虛增銷售收入28,000萬元和16,500萬元,虛增營業利潤6,635萬元和3,435萬元。
(三)萬福生科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產事項履行及時報告、公告義務,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報告予以披露。
萬福生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89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及第193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其中,萬福生科、龔永福、覃學軍的欺詐發行及虛假記載行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擬責令萬福生科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龔永福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對嚴平貴等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覃學軍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二、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
經查,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審慎核查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意見;未對萬福生科的實際業務及各報告期內財務數據履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義務;未依法對萬福生科履行持續督導責任;內控制度未能有效執行。其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持續督導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平安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2條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67條所述情形。證監會擬對平安證券及相關人員采取以下行政處罰和行政監管措施:對平安證券給予警告并沒收其萬福生科發行上市項目的業務收入2,555萬元,并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撤銷證券從業資格,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薛榮年、曾年生和崔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對保薦項目協辦人湯德智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在萬福生科發行上市審計和2011年年度報告的審計中,未勤勉盡責,審計程序缺失,在審計證據的獲取以及審計意見的形成方面存在不當行為,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該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23條等法律法規所述情形。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并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簽字會計師王越、黃國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10萬元、13萬元罰款,均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簽字會計師鄒宏文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在為萬福生科發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務時,未依法履行檢查和驗證義務,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23條所述情形。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擬沒收博鰲律師事務所業務收入70萬元,并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擬對簽字律師劉彥、胡筠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萬福生科違法案件的查處,我會堅持嚴格執法,嚴肅追責。針對此案違法事實,嚴格運用相關罰則,擬對保薦機構處以暫停保薦業務資格和“沒一罰二”的行政處罰措施。并在嚴懲違法違規、嚴肅追究責任的同時,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支持有利于盡快使投資者的損失得到實質補償的探索。
萬福生科案突出反映了相關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誠信意識淡薄、職業操守存在嚴重缺陷,既有違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和市場“三公”原則,又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相關發行人、中介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均將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
保薦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承擔著審慎核查與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的責任,其誠信水平和執業質量對于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機構應嚴格按照《招股說明書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法規政策要求,切實依法盡職履責,勤勉盡責執業,下力氣狠抓保薦質量。一是要嚴格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保持合理職業懷疑,充分實施盡職調查,對執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全面梳理并嚴肅整改,嚴格防范利潤操縱、欺詐發行風險。二是從業務流程和職位說明各環節全面夯實風險內控各項制度要求,將內控責任落實到崗、細化到人、貫穿于每一個申報項目之中,防止風險控制“走過場”。三是真正完善內部問責機制。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要承擔起管理責任,從項目遴選、項目論證、原始材料提供、盡職調查等各個環節,項目各環節簽字人員均要承擔相應責任。各中介機構要管好自己的人,切實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對于保薦執業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主動清理門戶,掃除“害群之馬”。
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破壞資本市場公信力,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中國證監會將繼續深化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切實推動各方歸位盡責,尤其是要重點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虛假披露等違規失職行為的懲處力度。一是從申報時點起,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即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申報至上市各個環節,如發現重要違法違規線索的,立即啟動第三方核查、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相關措施,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二是加強對中介機構保薦、承銷以及會計師、律師相關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盡職調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合規、財務造假等行為的,將按規定及時、從重處罰。對于責任人,一旦認定有責,不論其身份和工作是否變動,均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責任。三是將修訂完善現有規則,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會計師、律師及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責任,細化追責機制和違規處罰條款。同時督促自律機構加強對違規行為的自律處分。四是在行政追責與處罰的同時,積極推動民事賠償機制的落實。
在我會對萬福生科案的查處過程中,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推出了對適格投資者的先行補償方案,萬福生科實際控制人龔永福和楊榮華夫婦承諾將承擔依法應當賠償的份額,并將3000萬股萬福生科股票質押給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作為履行賠償責任的保證。同時,萬福生科在我會調查期間主動披露其違法違規情節并積極配合調查。萬福生科及其保薦機構平安證券主動履行對適格投資者的先行補償義務,積極采取措施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減輕對市場的負面影響。根據深交所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在證監會對萬福生科作出行政處罰后,深交所將依據行政處罰意見以及萬福生科對違法違規行為后果的消除情況,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從目前情況看,根據《證券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萬福生科不會觸及終止上市的條件。
中國證監會鼓勵利用市場化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市場違法主體主動先行補償投資者損失持積極支持態度。希望社會各界繼續關心、支持資本市場的發展,各方共同努力,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的公開透明,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正義,促進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