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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托管業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除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其托管資格。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基金托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基金托管業務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均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證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并配備獨立的安全監控系統和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基金托管部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定條件,基金托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部門員工人數的1/2;擬從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業務的執業人員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托管業務從業經驗;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確保基金財產完整與獨立的條件,不從事與托管業務潛在重大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能夠為基金辦理證券與資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備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